【博評】無雙直傳:「常人方法學」視角下的香港網約車發牌爭議

2026-06-03 12:53:54
無雙直傳

學研社成員,著有《全球化多面體:我們如何面對》一書。生於政治家庭,由細到大經歷無數次大、小選戰,由派傳單、貼海報到運籌帷握,決勝帷幕之內。深感大江東去,浪淘盡,不如神遊張家界。既厭倦政治,又離不開政治。閒時只好提筆論政,如風花雪月。

2026 06 03 cover(政府新聞網圖片)

自網約平台於 2014 年進軍香港以來,這場長達十餘年的網約車發牌爭議與拉鋸戰,終於在港府宣佈探討發出10000個網約車牌照、試圖將網約車納入規管的擬議政策下,迎來了新的轉折點。

筆者原本對這些爭議沒有多少興趣,身為普通消費者,近年出行時有時選用網約車,有時則搭乘的士。平心而論,網約車確實較為方便,不過自從立法要求的士安裝電子支付後,至少坐的士在付款方面也比之前便利了許多。

然而,自從坊間傳出「發一萬個網約車牌」的討論後,眾多評論皆聚焦於技術性問題:究竟一萬個牌照夠不夠?會否影響現有的網約車服務?港府是否有偏袒的士業界/網約車平台之嫌?對於上述問題,筆者不作流於表面的對錯評論,而是想嘗試引入一個獨特的社會學視角——「常人方法學」(Ethnomethodology),來重新審視這場長達十年的社會拉鋸。

什麼是常人方法學?

「常人方法學」是由美國社會學家加芬克爾(Harold Garfinkel)於 20 世紀中葉創立,著重研究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運用「常識」與「實踐邏輯」去理解並建構日常的社會現實。

與傳統社會學不同,「常人方法學」否認社會秩序是一個死板、預先存在於外部的客觀現實。它與「符號互動論」有相似之處,皆認為秩序是行動者在互動中賦予某種情境的。兩者的關鍵分歧在於:

符號互動論 - 承認互動會產生相對穩固的共同定義、規範與價值觀;
常人方法學 - 對「是否存在一個統一的共同規範」存而不論,它更關心行動者如何產生「秩序感」(Sense of Order)。

因此,形成了什麼定義和規範不是「常人方法學」所關注的,其關注的是「行動者如何產生秩序感」。並非「社會秩序」決定了人的行為,而是人們積極主動地創造和使用各種規則、去說服彼此相信存在一個真實世界的卓越能力,「做(Doing)」成了社會 [註1]

運用「常人方法學」來解讀香港網約車發牌的爭議,我們便不需要從宏觀的經濟利益或死板的法律條文出發,亦不用去爭論牌照制度本身是否公平,而是應聚焦於市民、司機、平台與政府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運用「常識」與「權宜性做法」來建構對這場爭議的認知,並實際上如何透過調整、應對乃至「自行解讀規則」,來重構大眾的出行常態。

核心概念解讀

1. 「背景期待」(Background Expectancies)的內在碰撞

常人方法學認為,日常生活的順暢運作,建立在大家對某些隱形規則、默會知識(Tacit Knowledge)的默認之上。網約車發牌爭議,本質上是兩個不同群體的「背景期待」發生了正面碰撞:

  • 乘客的常識背景:市民與遊客的背景期待是「用手機隨叫隨到、車廂乾淨、司機態度良好、路線透明」。在他們的實踐邏輯中,這才是「正常的現代出行體驗」。至於車輛在法律上是否有合法牌照(是否俗稱的白牌車),在日常操作的常識中往往被自動忽略。
  • 傳統的士的常識背景:的士業界的背景期待是「我付出了高昂的牌價、承受著車租,理應享有合法的路權與載客專營權」。他們認為網約車不發牌就營運,是破壞了既有的社會契約與遊戲規則。
  • 規管的本質:政府試圖透過法律手段,將這兩套在日常生活中互相矛盾、各執一詞的「背景期待」強行規範並進行融合。

2. 「破壞實驗」(Breaching Experiments)與日常秩序的混亂

在發牌法規尚未塵埃落定、政府執法尺度依賴具體情境的階段,社會上出現了類似加芬克爾著名的「破壞實驗」現象——透過故意打破日常默契,來顯露那些原本不言自明的社會信任。

  • 自發執法與互信崩塌:諸如部分的士司機自發進行「放蛇」打擊網約車、網約車司機與乘客互相猜忌、的士拒載新聞頻傳等亂象。
  • 出行日常的社交試探:這些事件破壞了原本「上車、付款、到達目的地」那種不用言明的日常信任。乘客在上車前需要猜測司機的動機,甚至需要刻意隱瞞自己是使用網約車平台(例如假裝是朋友接送)。原本流暢的出行日常,變成了需要小心應對的「社交試探」,這正是日常秩序被「破壞實驗」攪動後的典型表徵。

3. 指標性(Indexicality)與反身性(Reflexivity)的動態界定

常人方法學最核心的概念是「指標性」(Indexicality,或譯索引性),意指任何言行、規則的意義都不是絕對的,而是像一個指標,必須回到特定的具體脈絡(Context)中才能被理解。

  • 執法邊界的情境性:正如警方採用的「放蛇」執法方式(喬裝乘客蒐證),其合法性和邊界本身就極度依賴具體情境判斷。什麼情況下構成「誘導犯罪」?什麼範圍內的證據可被法庭接納?這些問題在條文上沒有一勞永逸的標準答案,只能在一次次具體的執法行動和法庭審理中被逐步界定。
  • 法律的「反身性」(Reflexivity):這進一步推導出「反身性」——人們的行動與社會結構是互相形塑的。執法與審判這類「實踐活動」,不僅僅是在被動地「執行」法律,而是在執行的過程本身中,不斷地重新定義、確認和修改法律的邊界。社會秩序與「合法性」,是在警方、法庭、司機一次次「做(Doing)」的過程中被動態生產出來的。

4. 實踐邏輯與話語的「可述性」(Accountability)

不同的持份者在爭論中,會根據自身的特定語境,運用常人方法學所說的「實踐論證(Practical Reasoning)」,為自己的行為發展出一套「可述性」(Accountability,或譯可說明性)——即向世界展現自身行動是合理、有組織且可被理解的能力。

  • 網約車平台與市民的話語重構:強調發牌是為了「推動智慧城市」、「提供市民更多選擇」、「保障零工經濟就業」,甚至市民往往會舉出自己遇過「黑的」或「網約車優質服務」的具體個案,來將自己支持網約車、使用白牌車的行為「合理化(Accountable)」。
  • 的士業界的話語重構:強調「保護合法投資者」、「維持法治與保險保障」,將自己定位為法治的維護者和受害者,以此為其抗爭與反對賦予正當的「可述性」。

5. 邁向「新常態」的秩序重組

當新的發牌規則正式出台並制度化後,人們不會被動地接受條文,而是會迅速調整自己的日常實踐,發展出另一套全新的常識與秩序感。

  • 行為與篩選邏輯的重構:一旦網約車發牌落地,市民將不再需要花費精力去爭論或擔憂「坐這輛車合不合法」,而是會建立新的日常篩選邏輯(例如:在App上直接比較「網約的士」與「合規網約私家車」的價格、等候時間與隧道費)。
  • 「合規司機」的身份動態展現:網約車司機也需要適應新的合規要求(如考牌、買特定保險、車身貼上官方標籤)。這些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動態的「可述性」展現——司機不需要口頭解釋,他透過展示車身標籤、考取牌照等一系列日常實踐,便向乘客與社會大眾重構出一個「合規、專業」的全新社會形象。

結論

從「常人方法學」的視角分析香港網約車發牌爭議,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所謂的「網約車規管」,從來不是政府單方面制定書面規則、然後各方被動遵守的線性過程,而是所有參與者在日常互動中,不斷生產、維持、修正乃至顛覆的「實踐秩序」。

網約平台在缺乏明文規管的環境下運作十餘年,從最初的「非法」演變成市民習以為常的「被接受」——這本身就是一場重新梳理香港人日常出行「常識」的巨型社會實驗。它實質上改變了乘客與司機每天如何互相看待、如何搭車、以及如何在這個城市裡移動的實踐邏輯。這是司機、乘客、平台、警方、法院在每天的行動中共同生產出來的「現實」。的士業界的激烈反對、政府的審慎立法、議員的數字攻防、乘客的日常選擇,所有這些行動,都在持續地給「什麼是合法的網約車」賦予新的、地方性的(Localized)意義。

正如政府所承認的,規管網約車的議題相當複雜,涉及不同利益,爭議存在多年。從常人方法學的角度出發,任何試圖改革香港網約車發牌制度的政策設計,如果只改寫書面的法規條文,而不深入理解各方在實際互動中已經形成的默會共識、情境化操作和非正式規則,恐怕將難以落地——甚至可能在打破現有的日常實踐網絡後,造成制度的「功能性失效」。

真正的規管,從來不是從零開始憑空設定規則,而是將一套新的規則框架,精巧地鑲嵌進人們已經在用行動每天「做」出來的社會現實之上。

作者為學研社成員,著有《全球化多面體 我們如何面對》一書 

參考資料

1. 《西方社會思想史》第三版|于海著 復旦大學出版社 第 346–354 頁

 

發佈於 博評
By 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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