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也有買房難:各朝代有何買樓「辣招」?

2017-04-04 14: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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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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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買房難在本港及內地均是困擾不少人的一件大事。內地有一些網友感嘆:「如果可以穿越回古代,說不定就能解決住房難問題。」不過,這一說法被一些認真的網友及媒體反駁,並引經據典解釋:就算穿越回古代,各朝代也有房價調控的「辣招」!

漢朝

西漢建國後,呂雉當政時期曾有一條法令:「欲益買宅,不比其宅,勿許。」(《二年律令·戶律》),其意思是若要購買房產,新購的房屋必須要緊鄰購買者現有的房屋。這條「限購令」背後的原因主要有兩條:其一,西漢初年土地私有並不明顯,居民用於建房的土地由政府統一分配。政府一方面不希望出現過多土地兼併,另一方面又不希望居民無瓦遮頭,遂出此招;其二,由於西漢登記人口與房產全憑居民自己通報,為防止居民故意少報人口以偷稅,政府需要將居民盡可能固定在一處長期居住,並鼓勵鄰居檢舉不實行為,以達到便於管理監控的目的。

唐朝

從唐朝開始,誕生一種新式「限購令」:「求田問舍,先問親鄰」,即無論購買土地或房產,還需要徵得原業主鄰居與族人的首肯,否則該契約在法律上亦不獲承認。另外,唐朝還有「天下諸郡,應有田宅產業,先己親臨買賣。」(《唐會要》卷85)亦是規定賣家在無論哪個城市的任何土地與房產都需要在出售前徵得親戚與鄰居的同意。

五代十國

五代十國時規定:「如有典賣莊宅,準例房親鄰人合得承當。若是親鄰不要,及著價不及,放的別處商量,和合交易。」(《全唐文》卷996),意即賣家出售房產是,需要先問鄰里和族人是否想買;若他們不買,或出價太低,賣家才能賣給他人。

宋朝

宋朝時較五代十國時的規定更為細緻,除需要徵詢鄰里與族人外,還規定了徵求意見的先後順序:「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並得交易。」(《宋刑統》卷13)

元朝

元朝時規定「前去立賬,遍問親鄰,願與不願執買,得便與人成交。」(《至元二年晉江縣務給付麻合抹賣花園公據》),意即除口頭徵求親鄰同意外,還需訂立一份「問賬」,並讓族人與鄰居依次簽字作為憑證,方可出售房產。

明朝

明朝對官員買房的限制尤為嚴格。《明代律例彙編》規定:「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即規定官員不得在其任職地買房,若被發現,需挨杖則五十下,開除公職,最後沒收房產。

清朝

清朝對官員及貴族買房的限制更為嚴格。除不得在任職地買房一條的規定與明朝完全一樣外,還多了一條對旗人(當時的貴族子弟)的限制:「旗員歷任外省,有在任所置產者,勒限責令,變價回旗。如有隱匿不報,查出財產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議處。」(《乾隆實錄》卷8)該條例限制在外地工作的旗人,若在工作地買房產,則其所購房產由朝廷強制拍賣,拍賣所得一律充公。若有當地官員隱瞞不報旗人買房的實況,一經查出,也需要同買主一同受處分。

發佈於 奇聞趣聞
By 201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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