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百科】建制派放置國旗及區旗 有違《區旗及區徽條例》?!

2017-04-11 17:17:39
張心怡

香港輕新聞編輯

新聞百科(立法會)

【香港輕新聞】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去年10月,在立法會議事廳內將建制派議員放置在桌上的中國國旗和香港區旗到插,日前他收到警方通知,將被落案起訴「侮辱國旗罪」及「侮辱區旗罪」。隨後有時事評論員翻查資料,指實際上一眾建制派議員擺放國旗及區旗的位置,不符《區旗及區徽條例》。該條例具體條文究竟為何?鄭松泰又觸犯了哪部法例?

評論員梁啟智在個人博客上發文,指蔣麗芸等一眾建制派議員,將國旗放在區旗左面,但根據《區旗及區徽條例》附件三,當人正面面向牆時,國旗應該放在區旗右面。

《區旗及區徽條例》附件三 第二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凡國旗與區旗、國徽與區徽同時懸掛時,應當將國旗或國徽置於較突出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在區旗之前。平列懸掛國旗和區旗時,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於室內展示國旗及區旗,在確定旗幟後方牆壁的“左”、“右”時,以人背向該牆而立,面向前方時的“左”、“右”為準。

於建築物外展示國旗及區旗,在確定該建築物的“左”、“右”時,以人立於建築物前,面向該建築物前門時的“左”、“右”為準。

梁啟智進一步指,若有人質疑「牆」是指主席的那一邊,建制派議員的擺法就正確,但他認為,因議事廳內議員的座位成半圓圍繞主席位,有個別議員的座位和主席的座位是成90度角,「難道他們如果想放國旗和區旗在桌上時,要先和自己的位置成90度角嗎?這明顯是不合理的解讀。」

侮辱國旗及區旗罪

而至於鄭松泰被落案起訴「侮辱國旗罪」及「侮辱區旗罪」,分別被指違反了《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區旗及區徽條例》。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區旗及區徽條例》第七條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年。

那麼第3級、第5級罰款是多少?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8 罪行的罰款級數

施加的罰款級數  罰款
第1級罰款  $2,000
第2級罰款  $5,000
第3級罰款  $10,000
第4級罰款  $25,000
第5級罰款 $50,000
第6級罰款 $100,000

有機會觸發四區同時補選

此外,根據《基本法》第79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 一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 二 )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 三 ) 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四 )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 五 )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 六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 七 )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立法會條例》第39條第(1)第(e)

(i)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鄭松泰一經被定罪,就會喪失議員資格,加上其餘面臨訴訟的非建制議員,及已被褫奪議員資格的游蕙幀及梁頌恆,或造成九龍西、港島、新界東、新界西四區大補選。

發佈於 輕百科
By 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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