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宋小莊﹕動亂不等同暴動——對《基本法》14條的理解

2019-08-13 13:46:57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對於反《逃犯條例》修訂示威發展至暴力運動,有輿論認為港府應據《基本法》第14條第3款向中央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基本法》專家宋小莊8月13日於《明報》撰文表示,就目前情况而言,認為香港警方不能控制局面,仍為時尚早;而《基本法》用「動亂」(turmoil)政治名詞,港府則用「暴動」(riot)刑法罪名,兩者意義並不等同;暴動策劃者要人大常委會頒布緊急狀態,但恐難以得逞。

港府有兩步當地救濟手段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基本法》專家宋小莊8月13日於《明報》撰文表示,隨著反《逃犯條例》修訂示威發展,社會有意見認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應當根據《緊急情况規例條例》,頒布維持社會治安和秩序的相應規例,以及根據《基本法》14條第3款,向中央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宋小莊根據對《基本法》和本地法例的理解表示,「在港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治安前,港府應當事先採用當地的兩步救濟手段」。

宋小莊指,港府第一步措施,「行政長官會同行會為防止嚴重擾亂公安,據《公安條例》第17E條,可禁止香港境內任何地方不超過3個月的任何類別的公眾聚集」,因而「警務處長據此可拒絕簽發任何『不反對通知書』,而不僅僅是個別申請,警方就可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規定,規管任何集會、遊行及聚集」。

如果上述措施的成效不彰,宋小莊認為港府可以採取第二步措施,「據《緊急情况規例條例》第2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會認為有緊急或危害公安情况時,可訂立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據基本法第56條,只要徵詢行會意見,特首就可頒布有關規例」;「據《基本法》第56條,只要徵詢行會意見,特首就可頒布有關規例。從該條例第2條看,上述有關規例有14項」,包括對「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交通管制,財產管制、沒收、管有或控制,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拘捕、審訊及懲罰違反者等。

宋小莊表示,「第一步措施應當是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地方事務」,而「第二步措施可以說是從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過渡到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如果「行政長官會同行會認為該街頭抗爭和不合作暴力運動仍不能得到控制,則據《基本法》第14條第3款,代表特區政府的行政長官在必要時可向中央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

中央和港府有明確的分工

宋小莊結合基本法第14條第1、2款規定表示,「中央政府和港府有明確分工」,「中央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區防務,港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區社會治安」。宋小莊指,在一般情况下,「香港特區社會治安屬地方事務,由香港警方處理,中國軍隊包括香港駐軍是不干涉的;但在香港特區出現行政長官會同行會認為的緊急情况下,香港社會治安就未必是屬於地方事務」。

宋小莊引述《基本法》附件三的《駐軍法》指,「該法第14條第2至4款的要求有3點:一是香港特區的請求經中央政府批准後,香港駐軍根據中央軍委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駐地;二是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在港府安排下,由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其授權的軍官指揮;三是香港駐軍人員在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行使香港特區法律規定的權力」。

動亂及暴動兩者意義不同

目前社會有意見認為,目前香港社會治安已符合《基本法》第18條第4款由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條件。宋小莊指以目前情况而言,此觀點仍未成立,「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的實體條件是戰爭狀態,或香港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程序條件是要由人大常委會宣布或決定」,而「基本法用「動亂」(turmoil)一詞,港府用「暴動」(riot)一詞,前者是政治名詞,後者是刑法罪名;前者須由人大常委會判斷,後者見《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兩者不是同一個意思」。

言警方不能控制為時尚早

宋小莊認為,有示威者提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塗污國徽、把國旗下降扔到海裏的行為,「挑戰國家主權,性質是嚴重的」,「但這是個別人的行為」,不是「反送中」運動的口號;「香港警方有足夠力量和智慧抓獲疑犯歸案,並按香港司法程序處理,不必勞師動眾,更不必通過緊急狀態來處理」。宋小莊表示,「香港特區不能控制」指的是特區政府及其警隊不能控制,「現在說香港警方不能控制,為時尚早」。

發佈於 多方觀點
By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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