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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新華社》7日報道,國家安全部6日公布部門規章《公民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獎勵辦法》(下稱﹕《辦法》),並於即日實施。《辦法》共5章24條,全面規範國家安全機關實施的公民舉報獎勵工作,細化和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實施舉報獎勵的條件、方式、標準和程序。
《辦法》規定,舉報人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三項條件,一是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或者具體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線索或者情況;二是舉報事項事先未被國家安全機關掌握,或者雖被國家安全機關有所掌握,但舉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具體詳實;三是舉報內容經國家安全機關查證屬實,為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發揮作用、作出貢獻。
《辦法》明確獎勵實施方式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並根據舉報發揮作用程度、作出貢獻大小,劃定四個等級的獎勵標準。對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發揮一定作用、作出一定貢獻的,給予1萬元以下獎勵;其中發揮重大作用、作出重大貢獻的,給予3萬至10萬元獎勵等。
國家安全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是國家安全機關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具體體現,對於完善反間諜法律制度體系,落細落實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法律原則,匯聚全社會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合力,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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