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博評】張競:北溪馬祖纜管受損 封鎖破壞新戰場?

2023-03-01 22:33:50 最後更新日期:2023-03-03 09:42:29
張競

中華民國榮民,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曾任海軍中權軍艦艦長,美國海軍戰爭學院績優畢業,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目前在大學執教國際關係等政治學入門課程。勤於媒體針砭時政與探論國際現勢,亦經常接受媒體電訪;偶爾出席政論節目,評論政軍議題。

 52391265357 5df0a1fbe6 b丹麥海軍拍攝到北溪2號氣體外洩,發生於丹麥波恩荷爾摩島(Bornholm)東南方海域。(圖片來自丹麥國防部)

 

2022年9月26日由俄羅斯天然氣工業股份公司維護運營,位於波羅的海從俄國威堡(Vyborg)與烏斯特陸嘉(Ust-Luga)兩地,分別向德國格瑞茨瓦德(Greifswald)以及陸柏銘(Lubmin)輸送能源之北溪一號與北溪二號天然氣管道,同日相繼發生爆炸事件,大量天然氣外洩至附近海域。事發後美國、歐盟、北約及俄羅斯本身都認定其為人為破壞事件,但不能立即判定應由何者負責;到目前為止仍無法找到元凶,因此國際社會浮現各項陰謀指控,但卻無法獲得證實破壞者身分。

無獨有偶,在今年2月2日晚間,連接淡水與馬祖東引通訊之「臺馬二號海纜」,在距離東引機房銜接端點52公里處,發生通信受阻現象,並且很快就確認是因中國大陸漁船使用拖網漁具將該海底電纜扯斷,此時臺灣與馬祖離島間之通信自動切換,轉由桃園至馬祖南竿機房之「臺馬三號海纜」繼續維持通信運作。

78581 1 1 l編按:由台灣本島到金門、馬組的海纜佈置位置。台灣當局在抨擊時,好像永遠不理會兩島根本位於大陸實際控制的領海內,而且當地也是重要漁業區和船隻停泊區。(圖片來自連結)

 

但禍不單行,隨即在2月8日中午,在距離馬祖機房銜接端40公里處,又發現通信受阻現象,經過立即追查,發現是由於貨輪在該處海域下錨後,勾到海底通信電纜並將其拉扯斷裂所致。儘管「臺馬二號海纜」與「臺馬三號海纜」連續發生遭致破壞中斷現象,但是由於該處海域漁業活動頻繁,漁船經常使用沉底拖網,再加上非法盜砂活動,亦經常在作業時扯斷海底通信電纜,因此過去五年來,臺馬各個通信海纜已經中斷高達20餘次,雖然許多人認定此種情況啟人疑竇,其實未見得真正有任何陰謀可言。

W020061108392362058956編按:海底管線中比較重要的莫如油管或天然氣管道,這是東海油氣田接駁至上海的油氣管道上岸處的隧道。當然,連到海中後就沒有這樣好的保護條件了。(網絡圖片)

 

從前述兩個事件,確實激發出許多軍事理論家開始思考,人類社會隨著科技工藝進步,運用海洋鋪設各種管線,未來是否將成為軍事目標,而此種軍事目標究竟僅會成為單純打擊破壞任務指向對象,但由於當此等管線被破壞後,有能夠產生實質封鎖效應,因此到底能否藉由破壞海底管線來達成封鎖目的,依據戰爭法規究竟要如何加以定位與掌握呢?

就目前來說,人類運用海洋建設連結不同陸地板塊或是離島之管線與通道,其類別包括提供各類有線通信與連結數位網路之通信電纜,輸送淡水解決目的地水源不足之水管,提供能源輸送高壓電力纜線,輸送原油或是各類成品油,甚至是潤滑油或是機器運轉後所產生污染廢油之油管,輸送液化石油氣(LPG:Liquefied Petroleum Gas)、液化天然氣(LNG:Liquefied Natural Gas)、壓縮天然氣(CNG: Compressed Natural Gas)或是任何其他可燃氣體與化學氣體之氣管,可以容納鐵路或公路交通之海底隧道,最後再加上輸送汙水或廢氣與危險液態或是氣態物質之汙水或汙染物管道。

 W0200611081編按:《聖雷莫海戰法手冊》基本參照過去歐洲國家戰時封鎖敵對國的行為規範寫成。可惜到現時為止它仍未升級成國際普遍認可的戰爭公法……

 

破壞此等管線或是通道,能否算是另類封鎖作戰,其實必須從對比國際戰爭法規切入,思考其是否能夠達成與傳統封鎖作戰同樣效應。而目前國際法規針對海上封鎖作戰最具權威性規範,就是1994年7月由國際人道法學會所制定《聖雷莫海戰法手冊》,其亦可直譯為《適用於海上武裝衝突的國際法》(San Remo Manual on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to Armed Conflicts at Sea)。依據下述該法規第四章《海戰的方法與手段》第二節《作戰方法》第93條至第104條內文,無人可先行檢視封鎖作戰所具備之基本屬性:

grand fleet編按:海上大規模封鎖包括臨檢、佈雷封鎖、驅逐船艇或者擊沉等手段,大約是英國在整個一戰期間對德國及北海海域離岸封鎖時漸漸確定下來的。(網絡圖片)

 

封鎖

第93條 實施封鎖應向所有交戰國和中立國宣布通告。

第94條 宣布時應詳細說明封鎖的開始時間、持續時間置、範圍,以及允許中立國船隻駛離被封鎖海岸的期限。

第95條 封鎖必須有效。封鎖是否有效是個事實問題。

第96條 維持封鎖的部隊有權依據軍事需求,駐泊於特定距離。

第97條 實施與維持封鎖須綜合使用各種合法作戰方法和手段,但這種綜合不能造成與本檔案所定規則不相符的行動。

第98條 對於有理由證明正在突破封鎖的商船有權進行拿捕,對於經預先警告後明顯抵抗拿捕的商船有權進行攻擊。

第99條 實施封鎖不得阻止進入中立國港口和海岸。

第100條 封鎖必須公平地適用於各國船隻。

Sw Ru Pr1編按:蒙特勒海峽制度公約於1936年簽署,條約申明戰時如果土耳其為中立國,各交戰國不得通過博斯普魯斯海峽與達達尼爾海峽,如果土耳其為參戰國,則由土耳其決定是否允許別國軍艦通過。這是一種戰時中立國明確封鎖海峽的條款。若發生戰爭時,土耳其唯一不能阻止的是原籍黑海沿岸國家駐冊軍港的艦隻由外面返回母港。

 

第101條 停止、暫時解除、重新建立、擴大或改變封鎖,必須遵照第93條和第94條規定做出宣布和通知。

第102條 如果發生下述情況,則禁止宣布或建立封鎖:

(1)、封鎖的唯一目的是使平民居民忍受飢餓,或是斷絕生存所不可缺少的有關物品的運入。

(2)、對平民居民造成的損害會或預計會大大超過封鎖預期帶來的具體而直接的軍事效益。

第103條 如果被封鎖領土內的平民居民得不到足夠的食品和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其他物品,則封鎖必須遵照下述規定保證這類食品和其他不可缺少的補給品的自由通行:

(1)、有權在做出包括搜查在內的技術安排之後放行;

(2)、這類補給品的分發須由保護國或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之類的、能提供公平保證的人道組織在當地監督實施。

第104條 有權在做出包括進行搜查在內的技術安排之後放行,封鎖方應允許專供平民居民或武裝部隊傷、病員使用的醫療物品通行。

Sw Ru Pr1837K screw編按:過去波羅的海是北約與蘇聯水下諜報戰的主戰場,雙方都有很多兼具特戰破壞功能的海底工作潛艇,各類海底線管是他們平日監聽與戰時破壞的主要目標。圖為蘇聯Project 1837K 深海救難艇,同時具備工作艇功能。

 

由此吾人可以看出,破壞海底管線與通道,其實是無法像封鎖作戰同樣收放自如,通常在破壞後都無法立即恢復其原有功能,絕對無法像傳統封鎖般,隨時能夠取消封鎖,恢復通航狀態並且針對特定航運活動加以阻止或放行。所以儘管在直覺上,破壞海底管線與通道確實能夠讓目標對象國感受到壓力,但若是發生像前述第102條與第103條之狀況時,原先採取破壞海底管線與通道者,恐怕無法採取任何補救措施。

同時《聖雷莫海戰法手冊》亦針對攻擊海底管線提出規範,其中包括:

第37條 各交戰國須注意避免破壞海床上所鋪設並不專門為交戰國服務的纜線與管道。

第60條 下述行為可使敵方商船成為軍事目標:

(1)、代表敵方從事交戰活動,諸如佈放水雷、掃雷、割斷水下纜線與管道,對中立國商船進行臨檢、搜查或攻擊其他商船;

 

因此從前述條文,吾人可以確認,攻擊敵方水下纜線與管道,就算不是使用軍艦,亦可使破壞者成為合法軍事目標,此種攻擊破壞手段屬於軍事行動範疇應無爭議,授意或指揮所管轄軍艦或是其他船隻與儎臺,進行水下纜線與管道破壞行動者,都必須為其負責,但此種敵意行為並不可歸屬於封鎖行動,確實是絕對沒有任何爭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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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雷莫海戰法手冊》英文版網頁

https://www.icrc.org/en/doc/resources/documents/article/other/57jmsu.htm

《聖雷莫海戰法手冊》中文版網頁

https://www.icrc.org/data/rx/zh/resources/documents/misc/sanremo-manual-12061994.htm

註:前述文稿針對《聖雷莫海戰法手冊》條文之中文翻譯,作者考量修辭更能妥善表達其意涵,曾略有調整。

發佈於 軍事博評
By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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