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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7日,男子周景登在深水埗港鐵站被兩名警員截查時,向對方揮舞𠝹刀,最後遭其中一名警員開槍制服。2021年3月,區域法院裁定周景登兩項企圖蓄意傷人罪名成立,其後判監 30 個月。
事發後,有市民致電電台直播節目,聲稱外國警察只可以瞄準兇徒的手或腳,絕不會向胸口射擊;又有人言之鑿鑿稱警棍和胡椒噴劑足以安全地制服持刀者。我於是寫了《警員使用槍械爭議—謠言與真相》一文,以科學和國際標準分析警員使用武力的考慮,概括如下:
- 企圖以警棍擋住利刀並不實際,請勿將警匪電影當真;
- 胡椒噴劑需要1至3秒才開始令人體產生痛楚,而且對部份人沒有效果,絕不適用於應付致命武器的攻擊;
- 根據著名的21呎原則(21-Foot Rule),警員必須與持刀者保持至少21呎的距離,才有足夠反應時間拔槍制止持刀兇徒;
- 子彈碰到人體任何部位都會制停目標,這設定只會在舊式電視遊戲中出現;
- 人體要害部位的投影面積只佔身體面積約15%,子彈擊四肢部位並不能有效制止匪徒。
- 先進國家的警隊都以「射擊目標暴露的最大面積」作為使用槍械指引及訓練方式,Police Use of Forc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Stuart Casey-Maslen & Sean Connolly 2017) 這樣寫:”Firearm — where necessity requires control of deadly, aggressive behaviour, the use of the firearm in combination with centre-mass targeting of the perpetrator, may be the most acceptable alternative.”
文章最後總結「警員開槍制止兇徒並非首次發生,但每一次都總有意見領袖發表同一番不實言論,誤導市民,對官方和權威人士的澄清視若無睹」,近日卻又再次不幸言中。
日前北角一名男子持刀衝向警員被擊斃,作家馮睎乾質疑現場警員「何不嘗試其他較不致命的方法」,又指就算要盡快制止「也不代表必須開槍,更不代表要瞄準胸口開槍」;他又自信滿滿的聲稱以上質疑都是有充分理由和事實根據,並非無的放矢云云。
馮某到底哪來的自信?他憑什麼認為警員使用槍械制止持刀者不合理?憑哪個國家的標準或哪位專家意見推翻警察動用「高一級武力」的正當性?
馮某能否舉例哪一支警隊會以「打手打腳」作為使用槍械指引和訓練方式?有哪一支警隊的射擊標靶會將手腳給予最高分數?
馮某認為警方不用瞄準胸口開槍,言下之意就算擊中腳趾都能制服疑犯,這又有什麼「充分理由和事實根據」?是哪位醫學專家發表過這樣的報告,抑或是馮某基於觀看曹達華主演的電影《神探一號》的所知所聞?
安坐冷氣房指指點點的人,最容易忘記現實。1982年元州邨安安幼稚園6死44傷斬人案、2005年順利邨1死1傷倫常命案、2023年鑽石山荷里活廣場2死命案,還有2005年警員朱振國在街上截查可疑人時被利刀割頸致癱,以及2013年高街凶案3名警員、3名救護員及一名市民慘被斬傷,這些都是活生生的血腥教訓。在近距離內,利刀的危險性比槍械更甚,警員有必要果斷制止持刀兇徒。
任何一個智力正常的作家,寫一篇超過1500字涉及自己沒有認知和經驗的專門知識,都必先做足資料搜集、請教專家,再小心撰寫文章,以確保準確性和可信度。馮某就連討論航機上椅背靠後的禮儀問題,都懂得引用案例和網站調查結果;但當涉及警員使用武力這更為嚴肅的議題時,馮某卻故意不拿出任何文獻、專業期刊、書籍、研究報告或案例來支持主張,明顯是知道自己在無的放矢,論點完全站不住腳。
這樣昧著良心散播謠言,晚上會睡得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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