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我們
香港輕新聞(Lite News Hong Kong)是一個致力於提供中立報導和獨到評論的網絡平台,成立於2015年9月。我們立足香港,關注全球的政治、時事、經濟、文化和趣聞。
中華民國榮民,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曾任海軍中權軍艦艦長,美國海軍戰爭學院績優畢業,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目前在大學執教國際關係等政治學入門課程。勤於媒體針砭時政與探論國際現勢,亦經常接受媒體電訪;偶爾出席政論節目,評論政軍議題。
編按:美軍規劃中的LUSV無人艦(AUSTAL提案),本是作為驗證分散火力殺傷用的無人千噸級火力無人艦。根據美軍2023-2024年的規劃,2027-28兩個財年開始先批出六條船的資金建艦,不過本計劃至2025年下半年甚至還未完成選型工作,更有甚者,LUSV計劃在年末已事實上終此,美軍似乎轉向進一步嘗試更快過渡的中型MUSV計劃,美國海軍在無人水面艦計劃上上似乎又出現了和星座級相當的"需求變來變去"的情況。(網絡圖片)
世局動盪不安國際衝突不斷,諸多軍用無人儎臺紛紛登場展現其作戰效能。更由於無人儎臺與人工智能技術順利接軌,更讓軍用無人儎臺偵蒐能量與殺傷能力明顯提升。
筆者順應潮流,在過去數年間,曾在《輕新聞》【軍事博評】針對無人儎臺運用諸多面向撰稿提出分析評論,其中包括2023年5月8日以「解讀共軍無人機環臺飛航任務」為題、2024年6月28日以「評析滯空彈藥戰術價值」為題、2024年9月6日以「前瞻無人儎臺從事跨境犯罪潛能」為題、2025年5月12日以「從澎湖花火節表演窘態談無人機蜂群戰術」為題、2025年11月23日以「無人機蜂群戰術通信中繼與反制」為題以及2026年4月7日以「解析殲六改裝無人機消耗敵火力」為題,分別論述過無人儎臺各個不同運用模式;歡迎《輕新聞》讀者批評指教。
編按:大型無人運輸機未來可在包括救災在內的各種任務當中當中可作更佳的運用,例如前出評估災情,作為臨時貨運工具將物資投放到邊遠地區,甚至能作為大型空中基站,協助恢復災區網絡供應等。圖為TB-001大型查打機的四引擎無人運輸機型。(圖片來自連結)
儘管空中無人儎臺受到普遍關注,但基本上在海面服勤,適用於反潛偵搜與攻擊、水面打擊、水雷反制、電子作戰、海域偵巡監控、搜索援救、海域地形與水文測繪以及氣象觀測之無人水面儎具(USV:Unmanned Surface Vehicle);再加上可在水下環境服勤,適用於情報監偵與預警、反潛偵搜與攻擊、水雷反制、海域地形與水文測繪以及水下搜索救難,其中包括遙控水下儎具(ROV:remotely operated underwater vehicle)以及自主無人水下載具(AUV:autonomous underwater vehicle)在內之無人水下儎具(UUV:Unmanned Underwater Vehicles),這兩類可被統稱為海上無人儎具(UMV:Unmanned Marine Vehicle),其實也是能夠承擔多種任務職能,亦具備同時執行多樣化任務能量。
編按:美國於2019年底開始研發的虎鯨級超大型無人水下儎具(XLUUV ),這個是波音方案,擁有一個長10米且可在海中打開的載荷艙。很不幸的是虎鯨雖然造出來,但經過近兩年測試,由於計劃過度延誤,美國政府已取消後續合約。不過已給錢的虎鯨項目其餘四條船,波音還是會依約完成(就不知什麼時候才能造了)。(網絡圖片)
相對於無人飛航儎臺必須接受多項國際飛航活動法條規範,對於在海上活動之無人水面儎具以及無人水下儎具,換言之亦就是海上無人儎具是否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第29條「軍艦的定義」(Definition of Warships):「本公約的目的,「軍艦」是指屬於一國武裝部隊,具備辨別軍艦國籍的外部標誌、由該國政府正式委任並名列相應的現役名冊或類似名冊的軍官指揮和配備有服從正規武裝部隊紀律的船員的船舶。」(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warship" means a ship belonging to the armed forces of a State bearing the external marks distinguishing such ships of its nationality, under the command of an officer duly commission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and whose name appears in the appropriate service list or its equivalent, and manned by a crew which is under regular armed forces discipline.)並且具備軍艦國際法理地位,同時享有相關豁免權。
編按:被印尼漁民撈獲、屬於中國海事部門的一種(可能)一次性無人潛航器。由於這只算是機器不是船,一般沒有國際法中軍艦或執法船的豁免權。(圖片來自連結)
為何會出現此種法理爭辯,其實就是因為許多國際強權在他國周邊海域,運用海上無人儎具實施海洋水文環境調查、海域航道測繪以及針對沿海或是島礁軍事設施實施抵近偵察作業時,遭致沿海國漁民撈獲或是被海上治安巡防艦艇捕獲時,希望援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範軍艦豁免權,索回執行前述爭議任務之海上無人儎具。
編按:巴布考克國際集團的多功能作戰艦CCV方案構想。其可以運用 Type 9X系列的無人載具,其中有類似美軍MUSV那種武裝貨櫃艇,這些艇究竟當是軍艦的延伸附件。還是有其法律地位的海軍軍艦?現在仍是討論當中。(圖片來自連結)
依據前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範軍艦定義所述各項資格要件,海上無人儎具屬於特定國家武裝部隊,具備能夠辨識國籍之外部標誌,基本上問題並不算大,應該都不會成為爭議焦點;但是由軍官指揮以及配備船員將是法理爭辯核心關鍵所在。諸多西方強權目前都在試圖尋找適當國際法理,希望能夠透過詮釋法條,讓海上無人儎具獲得解套空間,讓其順利取得軍艦法理地位。
就軍官指揮來說,吾人必須思考,究竟海上無人儎具是接受其操縱者直接與密集指揮及管制,其中包括運動態勢、裝備使用以及發射武器等多項功能,亦就是所謂積極指揮管制模式,抑或是前述各項功能係主要藉由人工智慧程式,依據原先設定任務指令自動解算,基本上透過自主運作執行任務,而操控者僅在必要時進行干預、調整或是下達關鍵指令之消極指揮管制模式,其實在相當程度上未來都很有可能被國際社會接受,並且承認與接受依據前述兩個模式運作,應該足以符合軍官指揮之法理要件。
編按:美國海岸防衛隊已開始使用無人巡邏艇作為遠隔操作監視任務,對於任務本來就呈多樣化且非作戰任務佔主要成份的海岸防衛隊帶來更大的任務彈性,但用於執法的無人載具,其所指有的法定地位要怎樣重新界定,也是個國際法上的難題。(網絡圖片)
至於海上無人儎具完全依據人工智慧程式自主解算運作,在施放或啟航後,就無法進行干預、調整與下達關鍵指令,則是運作模式就是高度類似於滯空彈藥(loitering munitions)或是自主殺傷武器系統(LAWS;Lethal Autonomous Weapons System)。此等類型武器目前是國際社會涉及戰爭法條高度爭議法理議題,由於難以依據其運作結果追究責任,因此要讓完全由人工智慧程式自主解算運作之海上無人儎具,能夠比照前述依據積極指揮管制與消極指揮管制兩種模式之海上無人儎具,被視為符合受到軍官指揮之軍艦定義,恐怕機會相當渺茫。
至於軍艦必須配備船員此項法條要件,由於目前多項國際海事法規都已經前瞻預見到海上無人儎具,必然將會被廣泛運用於海上運輸、漁撈、探勘、救難以及測繪等多項海事活動,因此在相關法條內容都已經預留伏筆,必且強調該法規適用於各項船舶,其中自然亦包括海上無人儎具在內,因此未來能否透過重新詮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條軍艦定義中所要求配備船員,但未見到必須登上並隨著海上無人儎具活動,機會確實存在。
編按:一種無人化的中型貨櫃船設計。隨著無人艇技術愈加普及,討論這種無船員的船艦的國際海事法地位,變得愈加逼在眉睫了。(圖片來自連結)
尤有甚者是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正在研擬「海上自主水面艦船行為準則」(MASS:Maritime Autonomous Surface Ships Code),並希望在2032年將此全球性規範付諸實行。隨著各項技術資料與運作數據逐漸完整,透過國際法調重新詮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條軍艦定義中所要求配備船員條件,可能性確實將會逐漸升高。
依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31條「解釋之通則」(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第3款「應與上下文一併考慮者尚有:」(There shall be taken into account, together with the context:)第(b)點:「嗣後在條約適用方面確定各當事國對條約解釋之協定之任何慣例」(any subsequent practice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reaty which establishes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regarding its interpretation);換言之,未來若是國際社會透過具體實踐結果形成慣例,確實是有可能影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各個當事國對於軍艦定義必須配備船員詮釋內容。
編按:全新的、過去沒有先例可依的新技術,總要調整相關法規予以因應,無論國內法還是國際法都一樣。正如作為未來低空經濟其中最重要的無人機載人通勤部分(如低空「打車」服務),不但需要新技術以控制空中交通,也需要新法規進行有效監管。(網絡圖片)
人類社會科技不斷進步,新型武器、裝備與儎臺很可能受到既有法條與武裝衝突規範限制其運用;但如何重新詮釋許多法條文字,避免勞師動眾修訂法條,但又能在維持既有法條原先意旨前提下,替新型軍事系統找到合法發揮空間,確實是軍事觀察家與戰略評論者經常忽視盲點。為何軍事體系必須重視軍事法律專業人才培養,為何高階指揮官身旁必須有法律專業幕僚,都有其嚴肅意涵!
手機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