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選管會:決定候選人梁天琦的提名為無效理由

2016-08-04 12:58:23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20160802-E6B1BAE5AE9AE9809AE79FA5E69BB82028129-1_NQbNL_1200x0

決定候選人梁天琦的提名為無效理由

1.《立法會條例》第40(l)(b)(i)條規定:候選人的提名表格必須載有一項示明該候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該聲明」) ,否則不得獲有效提名。該聲明載列於提名表格第二部分第5段。

2. 雖然候選人梁天琦先生已在該聲明的文本上簽署,但我從新聞媒體報導,及他和他報稱的政治聯繫本土民主前線在社交網絡發表的貼文及影片,得悉他曾在不同場合公開發表言論,宣稱他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及強調即使進入議會亦不會改變主張「港獨」立場。該些新聞剪報及材料已夾附於我在7月22日向梁先生發出的電郵(連同提名表格供公眾查閲),包括:

(1)(2016年7月15日明報的報道( “若律師團隊認爲有需要簽署,他會簽署,但將堅持提出支持港獨”);

(2)同日蘋果日報的報道(“他強調即使進入議會亦不會改變其主張港獨立場”);

(3)同日東方日報的報道(“他又稱,自己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願意承受被剝奪參選資格的後果”);

(4)同日下午5時8分本土民主前線在 facebook 發佈的一段載有梁先生的影片,梁先生說: “ …呢個做法旨在打擊每一個主張以及支持香港獨立嘅候選人,因爲,他日喺選舉論壇上面,如果有機會再次就香港獨立呢個議題作出表態,支持香港獨立嘅人好有可能會被以言入罪,或者被取消參選資格。…我喺聼日參選嘅時候亦都唔會簽署呢份確認書,我就係要睇選管會憑啲咩野阻止我去參選。…最後,本民前以及我梁天琦嘅政治理念、政治立場一樣唔會改變,我地一樣係主張香港獨立、支持香港獨立。多謝咁多位。”;

(5) 7月16日上午7時37分梁先生在 facebook 分享本土民主前線的貼文,内容指: “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將會於明日(16/07/2016)遞交提名表格,於新界東選區參選2016年立法會選舉,亦不會簽署選管會上述的聲明。故此,本土民主前線在此呼籲所有反對選管會剝奪選舉權的市民,明早十一點與梁天琦一同到沙田政府合署遞交提名表格,以彰顯香港民族追求獨立的意志。”。

3. 選舉管理委員會擬備了一份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藉此讓每位候選人確認於簽署提名表格內的相關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關責任。根據確認書內容,候選人確認明白擁護《基本法》,包括擁護上述條文,並據此在提名表格內作出該聲明。梁先生在7月16日提交提名表格時,我已給予他兩天時間提交簽妥的確認書。截至7月22日,我並未收到陳先生簽妥的確認書。在上文第2(4)段提及的Facebook影片中,梁先生已公開表明不會簽署確認書。

4. 有見及此,我於7月22日約上午10時55分經電郵致函梁先生,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10)條,要求他在7月23日上午11時前回答一條問題,供我考慮他的提名是否有效。該電郵信件已夾附於提名表格供公衆查閲,該問題如下:

“你是否承認,雖然你簽署了提名表格上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但事實上你仍然繼續主張和推動香港獨立?”

7 月 22 日發信後的事

5. 我注意到,梁先生在7月23日上午約11時召開記者會,講述我向他發出的電郵信件內容及要求我寬限容許他於7月27日上午11時前,取得完整法律意見後才作正式書面答覆(經徵詢律政司的意見,我其後答允了梁先生的要求)。在該記者會中,記者多次追問下,梁先生沒有否認曾主張或推動「港獨」,亦沒有明確表示他不會再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除了迴避其「港獨」主張外,梁先生有以下陳述:

(1)“ …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非常、非常、非常之不想一個主張香港獨立的候選人進入立法會,我今時今日明白了這個道理。”;

(2)“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也是一個人性的問題,到底我是堅持自己的主張?不屈服,然後好光榮地撤退,輸?還是忍受一個胯下之辱,苟且偷生,留條生路給自己?我正在面對的,正是這樣一個問題。正式的答覆,問埋律師先。”

6. 梁先生於7月23日約晚上11時期間,以新的Facebook網頁取代其舊 Facebook網頁(即載有「港獨」主張的Facebook網頁) ,並形容新Facebook 網頁為“頭盔版”。

司法覆核申請聆訊

7. 梁先生於7月25日早上入稟法院申請許可就選舉管理委員會擬備確認書的決定及相關事項進行司法覆核,並要求法院在提名期完結前(即7月29日)緊急審理案件。梁先生並再次要求我寬限答覆時限至7月28 日上午11時,經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後,我答允他的要求。法院在7月27日下午進行聆訊後,拒絕緊急審理案件的要求。

7月 28 日的答覆

8. 法院作出上述決定後,梁先生於7月28日上午11時前向我發出電郵,就我早前提出的問題作出答覆。梁先生指稱,由於他提交的提名表格已載有一項示明他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因此他認為他已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的規定,而我在法律無權查詢他是否真誠地作出該聲明,亦沒有理由決定他的提名為無效。

9. 此外,梁先生作出了若干聲明,重點內容如下:

(1)就我於7月22日上午提出的問題,他的回答是清晰的“否” ("a resounding 'no ”')(即梁先生指稱他事實上並非繼續主張和推動香港獨立);

(2)我的電郵信件第2段提述的材料(詳見上文第2段)當中部份“傳聞陳述”並不準確,他不會對該等陳述負責,亦與其無關;

(3)獲取法律意見後,他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並在這個情況下真誠地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他清楚明白《基本法》第一、十二及一百五十九(四)條;

(4)我的電郵信件提述的梁天琦的Facebook網頁,並非由他本人管理, 該網頁的陳述與他現在的立場不符,他已關閉該網頁及移除在中央平台申報的相關選舉廣告,另開一個新的Facebook網頁;

(5)他再次確認他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提交了一份簽妥的確認書。

10. 同日稍後,梁先生就向我作出的答覆會見了傳媒。梁先生有以下陳述:

“ …呢兩個禮拜我一直都係掙扎緊,一直處於一個兩難局面。最終嘅問題就係,到底手段重要,定係達到個目標重要。如果手段係更加重要嘅話,如果一個意圖嘅倫理係更加重要嘅話,我可以繼續宣揚我嘅政治主張,然後光榮地被褫奪我候選人嘅資格,咁就可以成爲開阜以來第一個被褫奪候選人資格嘅候選人。咁樣做,我可以繼續企喺道德高地,繼續戴一個道德光環,大聲講一國兩制已經失效。但係如果我咁樣做嘅話,我地一切都會去返一個原點。我地依然係一班冇人能夠代表到我地嘅人。議會入面,冇一個代議士可以代表到我地嘅政治主張。我地繼續被塑造成爲社會上少數嘅一群、被邊緣化嘅人,但係呢個唔係事實。如果大家有睇一個民調,都知道其實香港政治主張,你係冇辦法否認係有爲數不少嘅香港人,係支持香港獨立。咁但係如果我咁樣做嘅話,所有野就已經完。個政府唔想我地呢啲人進入呢個立法會,如果我繼續繼續企喺道德高地嘅話,咁我就會如佢地所願,進入唔到立法會。咁所以我最後選擇嘅,就係覺得,個手段係唔夠目標咁重要。所以我簽咗呢份確認書, 所以我作出呢個正式回覆,答咗選舉主任呢個問題。因爲我覺得呢個係要行嘅一步。政權唔想我入立法會,就算我爬入去,躝入去,點樣都好,我都要行入去。我係九月我要參選,十月我要當選,我要成爲一個代議士,去代表社會上冇人代表嘅人。呢個係我點解從政嘅一個初衷。因爲我覺得議會冇人代表我,所以我走出來,參與政治,希望自己代表自己。咁但係冇諗過,從政半年幾,會面對一個咁樣嘅局面。咁所以我最後作出呢個選擇。咁呢個選擇我係押上咗自己誠信、原則、人民對我嘅信任、所有野、所有野我都押上哂…咁我曾經講過,如果有一日我唔係做緊自己嘅話呢,就大家就推我落台。咁大家見到我今時今日呢個局面,我覺得最終推我地落台嘅呢,唔應該係個政府,應該係人民。人民先係推翻我地呢一班從政者嘅人,多謝大家。”

我的考慮

11. 在考慮梁先生的提名是否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的規定時,我留意到及需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及情況。經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後, 我的最終結論是梁先生的提名無效。主要理據可簡述如下:

12. 首先須指出,上文第2段提述的材料中,其中一項是梁先生本人的錄影片段,內容清楚指出他主張及支持香港獨,與有關他的立場的其他新聞報道並無實質分別。此外,梁先生亦沒有在共7月28日回覆指出那些新聞或相關報導(或當中那些部分)內容失實及如何失實。換言之,梁先生並沒有提出充分理由或證據,說明傳媒報導他主張「港獨」是失實或與事實不符。

13. 此外,雖然傳媒或其他形式的報導可能在法律上被定性為“傳聞陳述”, 但我有責任和權力考慮所有相關資料,而法律上沒有規定我在履行相關職權時不可考慮是或可能是“傳聞陳述”的資料。

14. 就梁先生提及的Facebook網頁,舊網頁與新網頁的交替應由梁先生安排。梁先生更在其私人Facebook網頁形容為“頭盔版”,反映他掌控或有能力影響相關Facebook網頁。此外,在7月28日前,梁先生不可能不知有上述Facebook網頁的存在和其內容,但從沒有指其「港獨」內容與其主張不符。梁先生用“頭盔版”去形容上述新Facebook網頁,亦顯示梁先生用該網頁內容嘗試模糊其真正政治主張。

15. 須進一步考慮的是,由我於7月22日發岀電郵至7月28日梁先生回覆期間,梁先生從沒有表明他已改變立場,不再繼續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儘管他可能認爲我在法律上沒有理據(但我不同意)查詢他對香港獨立的立場,所以起初沒有回答我的問題,但他大可在記者會中直説他對香港獨立的立場,尤其是在被多次追問下,梁先生並沒有指出他不再主張「港獨」。

16. 至7月28日,梁先生透過回答我的問題(即給予“否”的答覆) ,首次表示他不繼續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綜觀所有相關情況,並考慮到上文第10段引述的回應傳媒内容,梁先生的意思應是爲了進身立法會,他會採用任何方法,包括指稱他不再主張「港獨」;而一旦他成爲立法會議員,他仍然會繼續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

17. 經小心考慮包括上述列舉之相關情況及資料,並考慮律政司給予的法律意見後,我認爲我不能信納梁先生真正改變了他過去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的立場。

18. 正如我從律政司獲得的法律意見指出,《基本法》的制定目的是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成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並實行高度自治,上述的《基本法》條文反映了此目的。梁先生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明顯與《基本法》的制定目的和上述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與第一百五十九(四)條一併閲讀)互不相容,即使充分顧及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基本法》下享有的被選舉權及言論自由,仍與《基本法》有根本性抵觸。因此,我信納梁先生實際上並不、亦無意擁護《基本法》。

19.經考慮上述所有事項及律政司給予的法律意見後,我認爲,儘管梁先生已在該聲明的文本上簽署,但法律上其實他沒有作出一項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的聲明。因此,我決定候選人梁天琦的提名為無效。

新界東地方選區選舉主任何麗嫦

2016年8月2日

By 2016-08-04

手機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