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廣場案覆核 羅冠聰等三人維持原判

2016-09-21 17:28:3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2-08 21:16:47
張心怡

香港輕新聞編輯

0921 周永康

【香港輕新聞】候任立法會議員羅冠聰、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前年衝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早前提出覆核刑期,要求三人即時監禁(點擊查看 律政司提覆核刑期要羅冠聰黃之鋒即時監禁

律政司提覆核刑期要羅冠聰黃之鋒即時監禁

    【香港輕新聞】律政司正就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等三人前年九月在政府總部外,參與非法集會的案件提出...

"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詳細報道)。東區法庭今日判決,原案裁判官決定維持原判。

上月判刑時,裁判官張天雁認為三人被告犯案時真心表達政治訴求,非為自己利益,並認為年輕人行動往往較為純真,法庭應以寬容態度處理,故判三名被告均毋須入獄。 律政司上週五提出刑期覆核,強調參與或煽惑非法集結罪為嚴重罪行,參與非法集結人數眾多,各被告有組織及預謀犯案,缺乏真誠悔意,表示此控罪一般會判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刑罰,並指三人犯案動機不能構成特殊情況,判處社會服務令屬原則上犯錯,亦不認同具特殊情況可判緩刑,故判即時監禁才是唯一合適判刑。 張官今日質疑律政司提出的案例部分涉及三合會或武器,難與本案相提並論,亦有案例指出服務令能有效替代監禁,指「三合會跟一班學生表達訴求,都好大分別㗎嘛。」裁判官反問,社會服務令是否被視為足以代替入獄的處分。張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維持原判。 三人前年9月進入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分別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等罪成。周永康被判3星期監禁,緩刑1年,羅冠聰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黃之鋒則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三人已就定罪申請上訴。 案件編號:ESCC2791/2015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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