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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早前在裁決中,批准民主派和建制派就《議事規則》修訂合共提出49項議案,包括建制派召集人廖長江廖長江提出的24項議案及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代表委員會提出的1項議案,並與民主派12項議案作合併辯論。
立法會全體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由35人降至20人,較立會事務委員規定三分一法定開會人數更少。(第5項修訂---第17條議事規則)
若出現流會,立法會主席可命令於任何時間或任可一天繼續開會,減少浪費時間 。(第4項修訂---第14條議事規則)
立法會主席可要求議員解釋為何提出修正案,有權不批准議員提出修正案,並整合議員提出的修訂。(第6項、第8項修訂---第19、30條議事規則)
如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休會待續的議案是濫用程序,可決定不提出待議議題或無經辯論而把議題付諸表決。(第10項修訂---第40條議事規則)
已就某議題發言的議員,可再次發言以解釋先前發言中被誤解的部分。修訂建議縮窄發言機會,並局限於被誤解的部分。(第9項修訂---第 38 條議事規則 )
將大會主席現時擁有權力,擴展至任何專責委員會主席。即委員會主席主持會議時,若有議員重複發問,重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及提出瑣屑問題等,主席有權中止其發言。(第11項修訂---第45條議事規則)
在修正案表決前,按慣例內會主席動議縮減表決鐘後,可再動議縮減點算法定人數由5分鐘減至1分鐘,議員可再發言辯論。修訂建議此階段主席可毋須辯論,直接就該議案提出的待決議題表決。(第12項修訂---第49條議事規則)
議員如提交呈請書成立專責委員會,門檻由20人增至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即35人;以及改由內務委員會跟進有關呈請書。(第7項修訂---第20條議事規則)
立法會換屆選舉新屆主席時,現由在立法會最資深的議員主持;建議改為由立法會秘書主持選舉。(第24項修訂---議事規則附表 1)
議員現能隨時提出動議,要求驅逐所有公眾人士及新聞界離場;建議規定相關動議只能在立法會主席同意下提出。(第23項修訂----第88條議事規則)
根據《基本法》第73條動議:
根據《基本法》第79條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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