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盤點】修改《議事規則》阻「拉布」?建制派24項修改逐條睇

2017-12-06 18:42:50
陳頴詩

香港輕新聞編輯

【香港輕新聞】立法會最快今日開始辯論修改《議事規則》。建制派廖長江提出的24項議案修訂議案,分別針對民主派議會中各種「拉布」方式,當中包括降低會議法定人數、限制議員提出修正案及發言次數等。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早前在裁決中,批准民主派和建制派就《議事規則》修訂合共提出49項議案,包括建制派召集人廖長江廖長江提出的24項議案及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代表委員會提出的1項議案,並與民主派12項議案作合併辯論。

針對過去民主派各種拉布方式,建制派一共提出24項修訂,重點如下:

一、降低會議法定人數、免流會

立法會全體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由35人降至20人,較立會事務委員規定三分一法定開會人數更少。(第5項修訂---第17條議事規則)

若出現流會,立法會主席可命令於任何時間或任可一天繼續開會,減少浪費時間 。(第4項修訂---第14條議事規則)

二、限制議員提出修正案

立法會主席可要求議員解釋為何提出修正案,有權不批准議員提出修正案,並整合議員提出的修訂。(第6項、第8項修訂---第19、30條議事規則)

如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休會待續的議案是濫用程序,可決定不提出待議議題或無經辯論而把議題付諸表決。(第10項修訂---第40條議事規則)

三、限制議員再次發言

已就某議題發言的議員,可再次發言以解釋先前發言中被誤解的部分。修訂建議縮窄發言機會,並局限於被誤解的部分。(第9項修訂---第 38 條議事規則 )

四、維持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

將大會主席現時擁有權力,擴展至任何專責委員會主席。即委員會主席主持會議時,若有議員重複發問,重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及提出瑣屑問題等,主席有權中止其發言。(第11項修訂---第45條議事規則)

五、縮短表決程序

在修正案表決前,按慣例內會主席動議縮減表決鐘後,可再動議縮減點算法定人數由5分鐘減至1分鐘,議員可再發言辯論。修訂建議此階段主席可毋須辯論,直接就該議案提出的待決議題表決。(第12項修訂---第49條議事規則)

其他修訂:

議員如提交呈請書成立專責委員會,門檻由20人增至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即35人;以及改由內務委員會跟進有關呈請書。(第7項修訂---第20條議事規則)

立法會換屆選舉新屆主席時,現由在立法會最資深的議員主持;建議改為由立法會秘書主持選舉。(第24項修訂---議事規則附表 1)

議員現能隨時提出動議,要求驅逐所有公眾人士及新聞界離場;建議規定相關動議只能在立法會主席同意下提出。(第23項修訂----第88條議事規則)

而民主派為阻止會議處理修改《議事規則》,亦曾提出多項動議

根據《基本法》第73條動議:

  • 譚文豪議員動議:傳召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高鐵通關模式作證
  • 張超雄議員動議:傳召懲教署署長及懲教署助理署長就在囚人士疑被施以酷刑作證
  • 梁繼昌議員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就警方購入水炮車作行動用途作證
  • 陳淑莊議員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及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就西九故宮博物館簽訂合作的事宜作證
  • 譚文豪議員動議:傳召運房局局長及民航處處長就機場第三跑道作證
  • 梁繼昌議員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就雨傘運動行動作證
  • 涂謹申議員動議:傳召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南丫海難接受議員的質詢及出示調查報告
  • 涂謹申議員動議:傳召特首辦秘書長就2017年前特首梁振英述職作證
  • 胡志偉議員動議:傳召召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就迪士尼營運與發展作證
  • 許智峯議員動議:傳召財政司司長就不寬免電動車登記稅作證
  • 許智峯議員動議:傳召發展局局長就中區警署倒塌事故接受議員的質詢及作證
  • 鄺俊宇議員動議:傳召運房局局長就地鐵縱火事件作證

根據《基本法》第79條動議:

  • 譴責何君堯自稱英格蘭及威爾斯執業律師作虛假陳述,行為不檢及違反《基本法》104條誓言
  • 譴責柯創盛就學歷提出虛假陳述,行為不檢及違反《基本法》104條誓言
  • 譴責財委會主席陳健波與建制派一同提出修改《議事規則》及支持修改財委會會議程序,屬嚴重利益衝突及瀆職,行為不檢及違反《基本法》104條誓言
  • 譴責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稱「議員或官員在立法會的發言是不需要事實」侮辱立法會,及將修改《議事規則》合併辯論是妨礙議員履行職務
  • 譴責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表示支持修改《議事規則》下主持內會會議,行為不檢及違反《基本法》104條誓言

發佈於 輕盤點
By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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