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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明報》8月28日社評表示,「《緊急法》是殖民地時代法律,1922 年香港海員大罷工,港英政府通過相關法例,半世紀後的『六七暴動』,港英當局曾引用有關條例『維穩』」;「1997 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有關條例並無牴觸《基本法》,得以保留下來成為特區法律」。社評認為《緊急法》是非常「辣」的法律,「理論上,執政者用盡這些權力,絕對可以當一個獨裁者」。
《明報》社評認為,「由特區政府自行處理,總比中央介入出動解放軍為佳,然而引用《緊急法》其實也是『非常手段』,一旦採用這個『nuclearoption』,對香港也會帶來很大衝擊,不能輕率行事」。對於港英政府曾引用該法平息「六七暴動」,社評指六七暴動中,「多數市民傾向支持政府平亂」,「反觀刻下民情卻是很多人同情示威者,不信任政府和警方」,「不排除引起反效果,令局勢火上加油」。
如果政府引用《緊急法》,《明報》社評指,即使政府盡量「輕手」克制、「限制和平示威有可能惹來打壓基本自由人權的質疑」;如果「出手太重,更有可能導致民情強烈反彈,局勢更難收拾」;而政府亦要審視其在實際執行效果,比如建議就禁制「蒙面」緊急立法,「可是如果頒布規例後,導致更多人蒙面挑戰法令,屆時政府可以怎樣處理,亦是一個棘手問題」。
《明報》社評認為,「《緊急法》立法遏制暴力,雖比中央介入為好,仍然是下策,如非必要,不應隨便使用」;「面對暴力不斷升級,現在政府宜採取『軟的更軟,硬的更硬』策略應對,軟是放下身段,撤回修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硬是嚴正執法,應付一小撮暴力分子。倘若軟功未能奏效,暴力變本加厲,才應將《緊急法》放上枱面研究考慮」。
《成報》8月28日社評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時,可以毋須經立法會便訂立任何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而「有關規則凌駕現行成立法則之上」。因此,「《緊急法》賦予管治者無上的權力,立法機構無法制約政府,本港將變成一個獨裁統治地區」。
《成報》社評表示,「林鄭若是釋出考慮引用《緊急法》以恫嚇示威者,相信毫無效用,不少網民在討論區留言指林鄭被稱『焦土之母』實屬當之無愧」,此舉等同「攬炒」,有不少網民也擺出「放馬過來」姿態。社評認為,「政府動用極端手段打壓示威行動,相信只會激起更大的反抗,將本身秉持『和理非』的民眾,推向支持激烈的抗爭」。
《信報》8月28日社評表示,對於以《緊急法》平定亂局,「林鄭昨日的口吻是沒有否定,她明言如果能夠提供法治手段止暴制亂,特區政府都有責任檢視,處理衝突的最佳基礎就是法治基礎」。社評認為,從「治亂世用重典」的角度判斷,「嚴刑峻法或者可以收到短期的維穩作用,可是長遠而言,未必有利於香港的健康發展,因為頒布《緊急法》近乎戒嚴,也許能夠震懾部分示威者,但同一時間亦對奉公守法的平民百姓以及外國投資者造成影響」。
《信報》社評認為,「目前在部分激進示威者的觀念裏面,社會制度不公平,貧富懸殊極嚴重,根本不介意『攬炒』,意思是他們一無所有,沒什麼可輸,毋懼與當權者和富裕階層玉石俱焚,引用《緊急法》對於這些政府眼中的暴徒沒有多少阻嚇作用,抗爭行為說不定禁而不止」。社評引述行政會議成員兼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所言,「引用這條法例存在風險,如果禁制蒙面,但效果或令更多人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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