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話題】世界哪些國家有「禁蒙面法」?

2019-10-04 17:42:20
諾文

香港輕新聞編輯

【香港輕新聞】香港政府鑑於近日暴力示威升級,10月4日下午宣布《禁止蒙面規例》於5日起實施。世界多國都有類似的法案,規定民眾禁止遮蔽面部,然而不同國家的在實施細節上卻略有不同;有關法案亦會引起人權、宗教、種族及文化問題等爭議,尤其是在西歐的非伊斯蘭教國家。究竟世界上哪些國家有「禁蒙面法」?實施的情況是如何的?

美國

美國現時有很多州分及哥倫比亞都有「禁蒙面法」。紐約州的《禁面具法》(anti-mask law)早見於1854年頒布,目的是當時出現房東與租戶之間糾紛,為公共安全而實施的。

美國現時多數的「禁蒙面法」可追溯自20世紀中葉,當時各州通過有關的法律是為了遏止常以白亞麻頭巾掩飾身份的「三K黨」(Ku Klux Klan)暴力行為。踏入21世紀,有關的法律亦應用於針對示威者,如「佔領運動」(Occupy movement)及戴上「Guy Fawkes mask」面具的示威者。

 

1903年戴上「Guy Fawkes mask」面具的示威者(維基百科)

美國有意見指出有關的禁蒙面法案,是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和自由結社的保證;美國有部份法院亦作出言論自由和公共安全利益的權衡,維護實施有關的法律。例如佐治亞州最高法院,以戴上口罩是一種恐嚇行為和暴力威脅的行為為由,認為該法律符合憲法,並不是《憲法》受保護的言論;亦有部份法院取消禁蒙面法案,如田納西州和佛羅里達州的法律因違反憲法而被判無效。

 

2011年9月17日佔領華爾街中帶面具的示威者(維基百科)

加拿大

加拿大議會在幾次大型示威之後,提出「C-309法案」,該法案禁止在騷亂或其他非法集會期間戴口罩,並於2013年6月19日成為法律,經定罪者最高面臨十年監禁;加拿大《刑法典》第351(2)條亦涵蓋「有意圖的偽裝」,其中「凡意圖犯公訴罪行者,而將其臉龐蒙上或染上顏色、或以其他方式偽裝的人,均屬可公訴罪行,應負法律責任;處以十年以下的徒刑」。除個別特例以外,加拿大的「公訴罪行」指可處5,000加元罰款或六個月以上的監禁的罪行。

英國

英國2011年反緊縮示威(Anti-austerity movement)當中,禁止示威者騷亂期間遮住臉孔,曾是內閣辦公室(Cabinet Office Briefing Rooms)會議討論的臨時政策,通常只在騷亂期間實施。英國的《黑人法案》(Black Act 1723)曾經規定,遮蓋臉是犯罪行為,最高面臨死刑,有關法案最終於1823年被廢除。

法國

法國參議院2010年9月14日通過有關禁止蒙面法案,並於2011年4月11日實施,訂明「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場所蒙面」,包含禁止在公共領域配戴面罩、頭盔、安全帽、巴拉克拉法帽、罩袍等將面部完全遮住之物品,適用於所有法國公民,包含男性、女性以及穆斯林與非穆斯林;

若違反法案將會被處以150歐元之罰款或公民教育;對於強迫他人於公共場合穿戴蒙面器具者可以處三萬歐元以及一年有期徒刑,如果受害人不足18歲,處罰可加倍。2014年7月1日,歐洲人權法院(ECHR)終審判決法國政府禁止蒙面的法例合法。

俄羅斯

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 54-ФЗ「集會,會議,示威,遊行和糾察」第6條,在公眾活動中禁止戴面具及用其他任何方式遮掩身份;活動主辦者必須要求所有參加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掩身份。

奧地利

由2002年起根據《集會法》第9條規定,禁止在示威中蒙面,然而如果違反禁令者不威脅公共秩序和安全,並不一定會被檢控;而法律第19a.b條的規定,被定罪者最高會判處六個月的監禁,再犯者可處監禁或罰款。

比利時

比利時2011年6月通過法律,禁止「以無法識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被遮蓋或隱藏的面部」,違規可處罰款和7日監禁。有關的規定遭國內穆斯林婦女質疑,然而2017年7月11日歐洲人權法院(ECHR)維持比利時的禁令。

 

2012年1月比利時布魯塞爾證券交易所的蒙面抗議者。(維基百科)

丹麥

2000年6月3日丹麥《刑法典》第134 b條生效,規家公共場所聚會時戴口罩是非法的,該行為可處以罰款或最多六個月的徒刑;惟該禁令不適用於格陵蘭或法羅群島。

德國

德國自1985年以來,根據《集會法》17a Abs. 2,不得在示威等公開集會中掩飾身份,以便警察能夠辨認,違者可以被處一年監禁。

意大利

意大利在1975年頒布法律,嚴格禁止穿著任何可能掩蓋人臉的服裝,罰則包括罰款和監禁,最初目的是防止犯罪或恐怖主義,有關法律亦允許對「正當理由」進行豁免。

烏克蘭

在2013年底,烏克蘭親歐盟示威運動中,金鵰特種部隊的防暴警察與烏克蘭親歐盟示威者發生衝突後,最高拉達通過「721-VII號」法律,禁止參與集結、大會、示威、抗議、集會或其他公眾活動的人穿戴面具、頭盔或迷彩服,違者可處400元以下罰款、或15日以下行政拘留,該法在實施12日後於2014年1月廢除。

荷蘭

2012年至2015年嘗試立法禁止遮蓋面部,然而法案被否決。2018年6月26日荷蘭參議院通過有限條件的「禁蒙面法」,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教育、政府和醫療機構的建築物及其範圍,穿上覆蓋整個面部,或遮蓋住僅露出眼睛的面部、或使面部無法識別的衣服;對於保護身體,以及職業或體育所需者則獲豁免。

挪威

根據1995年《警察法》第5部分第11條的規定,禁止在公開活動中對面部進行掩飾,根據同法律的第30條,違反者將處以罰款或最多三個月的監禁。

拉脫維亞

拉脫維亞議會於2016年通過一項在全國禁止「尼卡布」和「布卡」(覆蓋面部的一種布制面紗)的法律。

 

阿聯一位佩戴尼卡布的女性(維基百科)

西班牙

根據2013年11月的《公民安全法》(Ley mordaza),遮蓋臉孔的示威抗議者可能被處以最高30,000 歐元的罰款。

瑞典

根據2005年的《在某些情況下禁止遮罩的法律》,禁止示威者以掩蓋身份的方式完全或部分遮蓋面部;只有在示威活動中擾亂公共秩序,或立即有此類擾動的危險時才適用該禁令。而因宗教原因遮蓋面部,或獲准遮蓋面部者除外。

瑞士

在巴塞爾城市州(1990),蘇黎世(1995),伯爾尼(1999),盧塞恩(2004),圖爾高(2004),索洛圖恩(2006)和聖加侖(2009)的州中,有禁止使用口罩的法律。

發佈於 輕盤點
By 20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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