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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特邀軍事評論員
5月27日,美國「安提坦」號和「希金斯」號軍艦,未經中國政府允許進入中國西沙群島領海。中國軍隊當即行動,派遣艦機依法對美艦進行識別查證,並予以警告驅離。據公開信息,這也是美軍首次採用雙艦即水面戰鬥群的方式在西沙採取挑釁行動。
事後美國五角大樓發言人羅根(Christopher Logan)在一份聲明中說:「美軍每天都在亞太地區執行任務,包括在南海。所有的行動都是按照國際法進行的,並表明美國將在國際法允許的地方飛行、航行和行動」。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27日就美國軍艦進入中國西沙群島領海答記者問時表示,中方對美方有關行徑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強烈敦促美方立即停止此類侵犯中國主權、威脅中國安全的挑釁行動。
關於這次美海軍擅闖西沙海域的事件,筆者注意到不少媒體和網絡一直提到「3海里」領海原則,並且堅定的認為美國的國內法只承認「3海里」原則,所以美國海軍並沒有違反規則,美海軍這次的行動是有法可依的。
這裏姑且不說美國用自己的國內法來套國際法規這種行為,美國自己國內實行的真就是所謂的「3海里」領海原則嗎?我們先來看看美國國內的法律如何規定本國的領海寬度。
首先,美國並沒有簽署1982年第三屆聯合國海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是到了1988年,時任美國總統列根(Ronald Reagan)簽署了一個總統令(第5827號總統令),這個總統令裡明確注明美國本土以及屬地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
而在美國《聯邦法規匯編》關於「航運和可航行水域」一章也明確有寫:就美國本土及其各屬地而言,其領海的寬度在涉及航行、刑事犯罪、反間諜和海岸警衛隊的法律條目中均以12海里為准則。
由此可見,美國認可12海里領海原則。那麼很多人一直在強調的「3海里」領海原則又是怎麼回事呢?美國說的「3海里」領海原則出自何處?筆者在翻查美國這個12海里領海寬度規定下面,又發現了一條補充規定:除上述明確援引12海里領海寬度的條文以外,在其他法律規定中美國人可沿用3海里寬度。
看到這裏大家是不是一頭霧水:怎麼法規會定得這麼亂?一時12海里一時3海里的美國政府認可的領海寬度到底是多少?接著往下看又有一條注釋:對於任何其他國家,領海是指毗鄰該國海岸且寬度與基線得到美利堅合眾國承認的水域。
至此筆者終於恍然大悟:原來美國政府設下如此多的規定、補充和注釋,為的就是玩好一套「雙重標准」。言下之意是指:美國自己的領海寬度是12海里,其他國家的領海寬度是多少要由美國說了算。
不過,「3海里」或者「12海里」這種劃界標準又是怎麼來的?早期人類的活動主要是在陸地上,對於海上領海權多少一直沒有一個真正的標准。不過隨著地理大發現和「風帆時代」的到來,人類在海上的活動越來越頻繁,各國也開始重視海上的權利了。
但是大海茫茫應該如何制定彼此的領地?大航海時代的初期各國對這個問題還是爭論不休,沒有一個定義,而且那時各國海上力量發展的也不均衡,少數的幾個海洋強國根本就沒想過去制定這些規則。
到17世紀末18世紀初後,隨著歐洲很多國家海洋力量大發展,大家紛紛開始意識到對領海權沒有准則很容易惹起不必要的紛爭,於是當時的幾個國家就開始討論這個問題。而那時候科技也沒現在這麼發達,沒有雷達衛星之類的超遠程偵察設備。於是大家就決定以人類的視距來決定領海寬度,就是所謂的「視距原則」。
這個原則現在看來給人的感覺似乎很荒謬滑稽,不過在那個時代的技術水平下除此之外也別無選擇。而且在1740年,當時的教皇還出面詮釋並認可了這個原則,於是以人類的視距為原則來制定各個國家的領海寬度就這樣形成了。但是又有一個新問題產生:既然是「視距原則」為何會出現「3海里」和「12海里」兩種標准?莫非同近視眼、遠視眼有關係?
一般來說,一個身高一米八左右視力正常的人,在良好的天氣狀況下站在海平面高度對海上目標最大的發現距離不超過5公里(大約就是3海里)。不過一般來說,早期各國對海警戒的據點都會設在山上或者岸邊的城堡等高地上。而且發現海上的船只不一定要看見整艘船,看到桅杆和旗幟就可以了。
早期歐洲的科學家計算過:在天氣狀況良好時,一個人如果在15米高處用肉眼觀察,最遠可以發現17-20公里以外的船只,而這個距離恰恰就是12海里左右。所以「12海里」領海原則其實來源於人類的視距,那麼「3海里」呢?它又出於何處?
「3海里」領海原則有多個來源,其中一個來源是「風帆時代」所謂「大砲射程原則」(cannon-shot rule),17-18世紀的岸防碉堡,絕大部分重型岸防砲的射程都不超過2海里,再遠的艦船基本上就是岸防力量所不能及的了。太遠距離開火沒有必要,既暴露自身位置,還白白浪費了寶貴的火藥和炮彈。一般當時海戰開火距離都是在3海里以內,而且特別強調近戰。
根據“terrae dominum finitur, ubi finitur armorium vis”原則(對陸地的控制止於武器射程的盡頭),大砲射程內就被視為領海;另一個原則來自當時北歐及低地國家認為領海範圍應該有一個統一的範圍,他們通常以1里格(league)為單位,剛好就是3海浬(但部分歐洲國家會以4海浬為1里格)。
七年戰爭(1756-1763)中,中立的丹麥當時以1里格(在斯堪的納維亞國家中,1里格為4海浬)作為水域中立範圍,但某法國私掠船在這範圍內擄劫了兩艘英國船,造成外交糾紛。法國當時堅持以「大砲射程原則」作為中立水域範圍。後來法國建議將各中立國水域範圍修改為3海里。
這建議成為「3海里」原則第一次實際應用,後來經過當時意大利半島經濟學家Ferdinando Galiani的推廣,「3海里」原則漸漸用在關稅與漁政範疇上,漸漸成為十八至十九世紀歐洲人對領海的共識。
還有一個原因造成了「3海里」領海這個原則。早期的海上戰爭有個不成文的慣例:所有船舶在非交戰狀態下可以懸掛任何一個國家的國旗,只要它在開火前一刻懸掛好其真實代表國家的國旗,就不算違反規則。
上文提到過早期的船艦攜帶的火炮無論射程還是威力都不如岸上的火炮,所以如果一支艦隊要進攻一個港口時,最好的方法就是在進入己方炮火的最佳射程後再升起真正的旗幟,然後開火;在3海里外就升旗開火挑戰當時的岸上炮火,對於那年代的海軍而言無異於自尋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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