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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只是個小職員的軍武 / 科普愛好者
日前城中一名政治學研究者在討論「解散警隊」這個議題時,不知是開玩笑還是什麼,他竟然提到香港可以聘請私人軍事 / 保安服務工作公司,以代替警察云云。個人不會討論「解散警隊」這種訴求是否成熟或恰當,但提出要用私人軍事服務公司(他口中所指的「全球私人軍隊」)來代替警察的想法的人,若不是故意戲謔,就很明顯既不熟悉警政,又對於私人軍事服務公司只有一知半解的認識而已。由於篇幅所限,本文只會集中討論私人軍事服務公司。
私人軍事服務公司(private military company 或PMC)其實早在1960年代就開始形成,首間PMC是由英國人David Stirling 及John Woodhouse率領一班前SAS成員所組成。PMC的出現其實和戰後殖民地獨立史有莫大關係:各殖民地獨立後,宗主國原有行政管理及治安人員都回到祖國,而且剛剛成立的各新國家軍隊又苦無訓練或指導,故這些國家亟需要PMC去協助訓練新士兵、軍官及作為這些國家的安全事務顧問。不過這些PMC早期手腳也不見得很「乾淨」,例如John Woodhouse曾涉及失敗的推翻卡達菲的行動,事實上,他們當時對於「僱主們」的指手劃腳亦跡近法國僱傭兵之王博布·德納爾對多個非洲國家的「戰績」。
後冷戰時代為這一行業提供大規模發展的機會:大裁軍為這些PMC提供異常龐大的人力資源及裝備升級機會,例如部分俄國系的PMC及南非著名的Executive Outcomes就擁有BMP步兵戰車、主戰坦克、火砲、米8甚至米24武裝直升機;另方面冷戰後軍隊大規模裁減,但小型而不方便軍隊出動的任務也愈來愈多,PMC這類賣命者的角色(這已經非常接近我們認知的僱傭兵)就更重要了。
2001年開始的反恐戰爭及10年後阿拉伯之春運動帶來中東新一輪內亂,可說讓PMC進入發展上的全盛時期,因為伊拉克及阿富汗由於兩國原有政府均已崩潰,但戰鬥仍然持續,重建的新政府(或難聽一點,傀儡政權)在重新訓練新軍及維持治安上都遇上很大困難,故需要更多PMC協助他們; 另方面,駐兩地美軍所需後勤龐大,部分後勤或操作相關設施也需要PMC參與,以補充部分崗位上捉襟見肘的人力資源;更有甚者,那些「膽生毛」跑去做重建或資源生意的冒險商人,更需要PMC為其人身安全及資產提供保障,各類PMC的危險生意自然亦水漲船高,以黑水公司為例,其盈利在2001至2006年間飇升達600倍。
2007年發生的、涉及PMC而平民傷亡最慘重的巴格達拿索廣場屠殺事件(下有述),雖然對當時增長最迅速的PMC黑水公司造成沉重打擊,但其他PMC似乎不受影響,而2011年阿拉伯之春後所帶來的中東動亂,更令PMC生意「遍地開花」,除比較傳統的業務(如在利比亞)外,陷入內戰的敘利亞及也門亦有更多更接近僱傭兵性質的俄國、烏克蘭以至美國的PMC在行動,甚至還和介入當地的大國正規部隊發生過猛烈衝突。
由這些「歷練」看來,很多PMC的成員都是久經沙場的「猛士」,然而叫他們去代替警察……先不理政治、法律上的可行性,單就任務性質而言,這是否有點大問題?你喜不喜歡也好,綜合《警隊條例》第十條,警察在合法情況下有以下任務:
由PMC「發跡史」及業務範疇可知,他們主要提供的是軍事訓練/諮詢服務、護衛、反運毒與國家公園反偷獵者的活動等,除了要地與要人保護外,這類PMC的業務範圍幾乎就和警政搭不上邊!我們可再由以下論點作進一步解釋:
你更要知這類公司多招請什麼人:除歐美地區的退役軍人外,這些組織亦多聘請烏克蘭/俄羅斯前軍人、內地有當過解放軍經驗的退役人員甚至非洲傭兵,語言已是非常大的困難:警政是一種非常在地化的工作,警務人員必須能和當地市民溝通,但他們連廣東話都不懂(最多只能操簡單英語),如何和當地人溝通,從而擔任警務?遇事要書寫時怎樣寫中文?這幾乎令他們在街上巡邏也變得異常困難。還有的是,這些人的職業反應,是團隊生命為上,習慣實彈迎敵,甚至以優勢火力壓制對手。試想想如果他們與民眾發生衝突,有人向他們丟磚塊、射激光(先不理功率)等,而他們手上有手槍或衝鋒槍,他們可能如何處理?會否更輕易使用致命武力?
另外現時PMC的規模普遍亦不算大,就算是黑水公司,全盛時期也只能在伊拉克投入大約1000人。這1000人中還至少有1/3是後勤或協助軍方操作設備的人員。這亦即是說,只和一間公司簽約,最多也只可能動員1000人左右。當然,你也可以多找幾間公司簽約,但多間公司共同執勤會否有協調上的問題?他們之間發生衝突又如何解決?
另外莫講警務了,有調查曾顯示不少PMC的人員平均教育水平雖比一般美軍要高,但大專學歷仍只有30%左右,而且還有2%是沒受過教育的……且其前身專業的調查顯示,只有22%左右具備公務 / 政府工作經驗,而有14%竟然是已退休的人員。
要知道私人軍事 / 安全公司是準軍事任務本質的,他們所用的基本武裝就是人手一支突擊步槍,任務主要是保安,包括重要設施及要人保護,接戰及火力運用原則基本上就是遇襲即反擊,是典型的軍事反應方式;由此延伸,加上受顧於PMC的大多數是當過兵的軍人(不少更是退休特種兵),PMC所提供的主要是準軍事任務與護衛行動的訓練,而且他們幾乎沒有提供警政訓練(因為這本來就不是業務範圍)。要讓當過兵而幾乎未受過警政教育的PMC成員受速成訓練後去擔當警察的職務?他們有刑事偵緝的知識嗎?他們容易改變固有的職業反應嗎?
不得不認清的是,PMC其實是僱傭兵的進化版,且大部分人都長年在治安不靖的社會甚至砲火連天的地方進行任務,就算沒那麼暴戾的,都是要在國家公園和非法獵人「火拼」。在那種九反之地下工作,個人的理性與良知亦容易被埋沒,更容易做出令人咋舌的事,甚至干犯戰爭罪行。
觸發黑水公司解散的2007年巴格達拿索爾廣場屠殺事件,起因是該公司的護衛車隊因懷疑而向逆線而來(但對方可能只是入錯線)的一家三口的汽車開火將對方「滅門」,更誤殺一名前往調解的伊拉克警察,看到這情況的伊軍及警察部隊(還有憤怒的平民)便對該車隊還火,最終觸發嚴重武裝衝突並導致14名平民死亡。此事引起國際社會對於PMC僱員可能干犯戰爭罪行的關注。因此事而被告上法庭的只有四人,而且是一年後美國眾議院通過修改法案,才能讓美國法院「做嘢」的結果。雖然四人被判重刑,但判決同時承認美國PMC僱員若果在外地為美軍服務並犯法,是可以受美國的軍事域外管轄法(Military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Act ; MEJA)所管理!若再次發生這個問題,審訊是否能公正地進行呢?
而根據過去的學術研究,這些PMC的僱員也因職務及處理軍事裝備之便,加上缺乏有效監管,部分可能涉及當地的不法活動,其中比較常見的就是軍火走私,然而有調查發現另一個比較容易發生的是對平民的性罪行!更重要的是基於PMC成員主要是外國僱員,對其進行刑事起訴可能引發外交糾紛,這些就算觸犯致平民於死地的罪行,當地政府也鮮有對其進行刑事起訴,情況之嚴重有專家認為是不受控制!以拿索廣場屠殺事件為例,最終還是要由美國本身修改法例,才能進行審判;試想想,如果有PMC僱員在港執行任務時犯法,卻享有治外法權,連香港法庭都不能奈他如何,那監管究竟何在?司法界及一般市民究竟會怎樣想?會否造成更大的社會動蕩?
這世上大概只有一個組織勉強可以勝任警察替代任務,那就是聯合國維和部隊的警察部隊。他們有相當豐富的經驗,然而……聯合國維和警察部隊只有3500人左右,其主要任務是看守難民營、緩衝區及特定地區內的難民,另外是為剛經過戰亂並重建的國家提供警政訓練(亦即是說,人家服務對像是戰亂中的發展中國家)。人家整個編制連4000人都不夠,而且還有大量戰亂及無政府狀態地區需要協助,撇開語言及對香港法律的認識,你們不會搞到要在僅有的資源中「乞衣兜搶飯食」吧。再講,派出這些部隊是要經過安理會首肯的,只要中國還佔有一席,能通過嗎?
作為政治研究學者,可不是一般的KOL,一般人會認為其言論具備相當的參考價值。雖然軍事題材可能並非專長,但他們在發表意見前應該先自己翻查一下資料,亂講一些完全無可行性的計劃,不但對事情沒有幫助,更可能令民眾被進一步的誤導,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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