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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 John Lee FB圖片
特首選舉唯一候選人、現任特首李家超,今年4月13日、17日及18日在社交媒體上載有關香港乒乓女隊主教練李靜、時任立法會議員林智遠及藝人方力申言論的選舉廣告,未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規例》,在發布有關廣告後一個工作天內,向選舉事務處呈交有關廣告的三份支持同意書副本。
李家超6月初入稟高等法院,承認沒有在限期內提交支持同意書,要求法庭免除刑罰。高等法院18日開庭處理案件,法官下午4時半頒下判辭指,相信事件因疏忽所致,不涉及惡意違例,李家超本人亦無取得特殊好處,頒令豁免李家超刑罰,但李家超須支付約6.4萬元訟費。
李家超本人未有出庭,由大律師嚴康焯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由高級助理民事法律專員廖冠華代表。按照《選舉程序(行政長官)規例》,任何人沒遵守選舉廣告規定,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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