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擬修例允控方就高院國安案無罪裁決上訴

2023-04-21 11:32:51
諾文

香港輕新聞編輯

2304211律政司網站圖片

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容許控方有權就由3名法官組成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判庭,在不設陪審團下,審理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時所作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目前正諮詢法律界意見。

允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星島日報》20日報道,根據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被告如果獲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裁定無罪,即使裁決理由可能有法律錯誤,控方亦無權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有別於現時控方可就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所作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方式提出上訴。

律政司20日表示,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訂定法定上訴程序,仿效《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及《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的現行程序,使控方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有權就由3名法官組成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判庭,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訊涉及《國安法》的案件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擬議新訂條文將主要以《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為藍本,有關上訴將僅涉及法律事宜。

律政司認為無削弱被告權利

律政司認為,是次擬議的上訴機制具有必要性和正當性,務必及時立法應對,為了秉行公義,認為有必要賦予控方提出上訴的權利,使上訴法庭有機會審視及糾正原訟法庭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犯的任何法律上的錯誤,讓司法機關得以妥善履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職責,強調該建議並無削弱被告的權利。

發佈於 時事政治
By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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