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人民日報﹕所謂「南海仲裁案裁決」自始非法無效

2026-07-10 11:26:50
編輯部

香港輕新聞編輯部

260710102024年,中國海警局南海分局海警艦艇編隊位南海海域開展常態化巡航(中國海警局南海分局圖片)

《人民日報》10日刊登評論,指菲律賓再度炒作2016年所謂「南海仲裁案裁決」,所謂「裁決」非法、無效、沒有拘束力,中國不接受、不承認所謂「裁決」,不接受任何基於該「裁決」的主張和行動。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一立場有著堅實的歷史和法理依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受非法「裁決」的影響。

《人民日報》10日刊登署名「寰宇平」、題為「所謂『裁決』,自始非法無效」評論,以下為全文﹕

任何借法治之名行侵權之實、借規則之名行破壞規則之實的政治操弄,終究經不起法理與歷史的檢驗,終將被國際社會摒棄

菲律賓外交部日前發表聲明,再度炒作2016年所謂「南海仲裁案裁決」,妄稱該「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要求中國接受並執行。錯誤不會因重複而變成正確,非法不會因時間而變得合法。10年來,菲方一再翻炒這份非法「裁決」,掩蓋不了其侵犯中國合法權益的本質,改變不了菲方倚仗域外勢力頻頻挑釁、破壞南海和平穩定的事實,否認不了「裁決」對國際法治和海洋秩序造成的嚴重危害。

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立場一以貫之、堅定不移。所謂「裁決」非法、無效、沒有拘束力,中國不接受、不承認所謂「裁決」,不接受任何基於該「裁決」的主張和行動。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一立場有著堅實的歷史和法理依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受非法「裁決」的影響。中國堅持這一立場,不是無視國際法,恰恰是在捍衛國際法的嚴肅性與公正性,維護國際法治精神。相反,菲方反覆拿非法無效的「裁決」說事,本質是對國際法精神的嚴重背離與破壞,是將法律作為政治操弄的工具。

判斷一份裁決是否具有國際法效力、有沒有拘束力,關鍵要看它是否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否在法定權限內作出、是否經得起事實與法律的雙重檢驗。從程序啟動、管轄權限到實體結論,「南海仲裁案」有關「裁決」自始至終都站不住腳,就是一張非法無效的廢紙。

啟動程序嚴重違法,從源頭喪失正當性——

國家同意是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基石,任何仲裁程序的啟動,都必須建立在當事方合意的基礎之上,這是國際法公認的基本原則。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既未與中國就爭端解決方式履行充分協商義務,也違背了中菲雙邊協議中通過直接談判解決爭議的承諾,更違反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由直接當事國通過友好協商和平解決爭端的規定,觸犯了「禁止反言」的國際法準則。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第一道防線,一份從啟動環節就違背主權國家意志、背棄自身承諾的「裁決」,從一開始就喪失了合法基礎。

「仲裁庭」明顯越權,根本不具備管轄權——

盡管經過層層包裝,菲方訴求本質指向兩大問題:一是中國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二是相關海域的海洋劃界。其中,領土主權問題不屬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調整範疇;關於海洋劃界爭端,中國政府早在2006年就依據《公約》第298條作出排除性聲明,將其排除在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外。聯合國五個常任理事國中,除美國未加入《公約》外,其他四國都作出了排除性聲明,這是《公約》明確賦予締約國的法定權利。「仲裁庭」無視上述基本事實,強行擴權管轄、越權裁斷,本質是濫用《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其結論自然不具備任何法律拘束力。

「裁決」存在嚴重法律硬傷,引發廣泛質疑——

「仲裁庭」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系統性謬誤。例如,「裁決」將南沙群島面積最大、擁有完整自然生態與人類居住條件的太平島錯誤判定為「岩礁」,進而得出南沙群島無任何島礁可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荒謬結論,完全違背《公約》關於島嶼法律地位的明確定義。如果按這一「標準」,很多國家的主張都是非法的,世界海洋格局將被改寫。此外,「裁決」還錯誤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刻意割裂南沙群島的地理與法理整體性,諸多根本性錯漏引發國際法學界廣泛質疑。包括國際法院前院長、國際海洋法法庭前法官在內的眾多權威法學家均公開指出,這份「裁決」存在嚴重法律硬傷,絕非什麼「國際法定論」。

10年過去,這份非法「裁決」不僅沒有化解爭議,反而成為擾亂南海秩序、破壞國際法治的負面樣本。特別是近年來,菲方不斷以「裁決」為借口,攻擊中國海警在仁愛礁、黃岩島的正當維權執法行動,還試圖通過國內立法將非法「裁決」的錯誤結論合法化,持續加劇地區局勢緊張。「裁決」的錯誤結論被部分國際司法與仲裁機構不當引用,造成謬誤傳導;個別勢力更將其作為輿論戰工具,大肆散播錯誤論調,誤導公眾認知,破壞全球海洋治理的互信基礎。事實一再表明,這出政治鬧劇的遺毒一日不除,南海的和平穩定與國際海洋秩序的公正性就一日得不到保障。

對話是化解分歧的鑰匙。南海的和平穩定,歸根到底要靠地區國家共同守護,要回到對話協商的正確軌道上來。長期以來,中國與東盟國家秉持相互尊重、協商一致的精神,全面有效落實《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持續推進「南海行為準則」磋商,走出了一條符合地區實際、兼顧各方訴求的海上治理之路。當前準則磋商已進入關鍵階段,凝聚著地區國家排除外部幹擾、共護南海和平的共同意志,也代表著南海問題的正確解決方向。菲律賓今年擔任東盟輪值主席國,在維護地區團結、推動區域合作方面肩負重要責任,理應順應大勢,摒棄單邊對抗的錯誤做法,回到通過雙邊對話協商解決爭議的正軌。

國際法治的尊嚴,源於規則的公正制定與善意遵守,而非選擇性解釋與工具化濫用。任何借法治之名行侵權之實、借規則之名行破壞規則之實的政治操弄,終究經不起法理與歷史的檢驗,終將被國際社會摒棄。

 

《人民日報》10日刊登署名「國際問題觀察員 宗海平」、題為「『南海仲裁案』的十大謬誤」評論,以下為全文﹕

「南海仲裁案」是一出披著法律偽裝的政治鬧劇。它不僅無法解決中菲之間的涉海問題,反而成為影響中菲關係和海洋法治的「亂源」。剝開其偽裝,「南海仲裁案」至少存在以下十大謬誤:

一、政治綁架法律。南海問題是地區國家圍繞南海個別島礁主權和海洋劃界而產生的問題。多年來,地區國家通過對話協調管控分歧,推進合作,總體上維護了南海的和平穩定。但樹欲靜而風不止。美國高調宣布「重返亞太」後,攪局南海的動作越來越多。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案」是美國一手挑唆、策劃和操縱的。無論是發起「仲裁」,起草「訴狀」,組建「仲裁庭」,還是後續的操弄炒作,背後都有美國的影子,目的就是攪亂南海,從中牟利,維護其霸權地位。這也是為什麼說「南海仲裁案」是一出披著法律偽裝的政治鬧劇,它借用法律外衣將地緣麻煩引入地區,挑撥地區國家,打壓地區合作勢頭。

二、侵蝕國家主權。無論選擇哪種方式解決國家間爭議,都不能違背主權國家的意志,應以「國家同意」為基礎。在領土問題和海洋劃界爭議上,中國不接受任何強加的解決方案。菲律賓未經中國同意,單方面提起「仲裁」,侵蝕「國家同意」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如果放任這樣的操弄,每個主權國家都可能被無端卷入自己不同意參加的程序。

三、違約背義。中菲之間已選擇通過談判協商解決領土問題和海洋劃界爭議。菲律賓提起「仲裁」,破壞了中菲之間的約定,違反了國際法上的「約定必須遵守」原則,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80條、第281條有關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規定。如果同他國達成的契約可以隨意丟棄,國際社會將陷入信任危機。

四、偷換概念。菲律賓假意提起「仲裁」,不是為了解決與中國的爭議,更不是為了南海的和平穩定,而是為了否定中國的主權。菲律賓明知其訴求涉及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而陸地領土問題不屬於海洋法調整的事項,卻故意將陸地領土問題包裝成《公約》項下的問題。菲律賓口口聲聲稱不尋求判定任何領土歸屬,但在「仲裁」進程中,特別是庭審中,卻屢屢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如果按照菲律賓的做法,其他國家的領土問題也可能被包裝為海洋問題,「陸地統治海洋」原則將被反轉,很多國家的海洋權益都將失去保障。

五、斷章取義。菲律賓明知其訴求涉及海洋劃界問題,且中國已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聲明,將海洋劃界爭端排除出《公約》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菲律賓卻故意將海洋劃界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因素,比如島礁地位等剝離出來,孤立看待,規避中國的排除性聲明。世界上許多國家,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多國也作出了類似的排除性聲明,菲律賓的做法使得這些聲明均形同虛設。

六、無中生有。菲律賓從未就其訴求中提及的事項,比如歷史性權利、島礁地位、傳統捕魚權等與中方進行過任何談判,卻故意將中菲間一般性外交磋商曲解為就上述事項進行的談判,謊稱已窮盡雙邊談判手段,這違反了《公約》第283條關於就仲裁事項「交換意見」的規定。如果按照菲律賓的做法,國家之間的雙邊外交談判都面臨被曲解、利用的風險。

七、篡改《公約》。「仲裁庭」無視中國南沙群島整體性,錯誤分割處置有關島礁的地位和海洋權利問題,將南沙群島中有著50萬平方米的大島——太平島判定為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而非可以享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島嶼,並進而認定南沙群島沒有任何島礁可以產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然而,太平島上植被茂盛,有井水可飲,有椰子、香蕉、青菜、家禽可食。「仲裁庭」的裁定完全不符合《公約》第121條的規定和南海地理事實,根本不是在解釋《公約》,而是「肆意造法」,改寫了《公約》。如果美國認可「南海仲裁案」的裁判,並認為它已經成為國際法的一部分,那麼美國依據原本面積不足0.19平方公里、島上也沒有淡水的約翰斯頓環礁主張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就是非法的。

八、越俎代庖。「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多次對菲律賓沒有提交「仲裁」的事項進行裁定,違背「不告不理」原則,違反《公約》附件七第10條的規定「裁決應以爭端的主題事項為限」。菲律賓僅要求判斷黃岩島和仁愛礁附近的捕撈行為,「仲裁庭」卻將範圍擴大到整個南沙群島。菲律賓僅要求判斷個別島礁的法律地位,「仲裁庭」卻將之擴大為判斷南沙群島所有島礁。「仲裁庭」本應是客觀公正的裁判機構,卻表現得比菲律賓更像「原告」。

九、捕風捉影。菲律賓拼湊關聯性和證明力不強的證據,強撐其訴求。「仲裁庭」主動替菲律賓查找證據,違反「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基本法律原則。「仲裁庭」在認定關鍵事實時,大量采信缺乏相關性、實質性和證明力的證據,例如憑著3份菲律賓漁民的宣誓書就大體認定菲漁民在黃岩島附近擁有傳統捕魚權,而且,這些宣誓書還是菲律賓在提起「仲裁」後專門為訴訟目的制作的。如果照此標準,是不是任何人宣個誓,都可以對相關海域主張權利?

十、衝擊法治。「南海仲裁案」不僅無助於解決中菲在南海的爭端,反而使南海問題更為複雜。所謂「裁決」損害《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挑戰國際海洋法律秩序,背離國際法治基本要求,危及其他國家和國際社會整體利益。國際社會應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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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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