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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高等法院裁定啟動脫歐程序必須先得國會同意。
【香港輕新聞】英國高等法院裁定政府需要先經國會同意,才可啟動脫離歐盟程序。英國首相文翠珊上月初宣布,最遲在明年三月引用《里斯本條約》第五十條,開始和歐盟就「脫歐」談判。但法庭宣判後,這個時間表未必能夠落實。政府方面表示會尋求上訴。
當地有反對「脫歐」民眾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裁定政府是否有權繞過國會,自行啟動「脫歐」程序。代表原訟人的律師指「脫歐」牽涉更改大量英國本土法律,若政府在未經國會同意下啟動「脫歐」,是違反憲法。政府代表律師就指,國民在公投中表達了希望脫離歐盟的意願,政府有權按被稱作「皇家特權」的行政權去執行國民意願。但政府理據不獲法院認同,最高法院周四裁定原訟人勝訴,強調裁決完全是基於法律,無關政治。
原訟人指對裁決感到滿意,認為彰顯民主和法治精神。政府方面表明會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預料最高法院下月初聆訊決定是否受理。國際貿易大臣霍理林在國會發言時,坦言對裁決失望:「政府決心尊重公投結果,今次裁決引起重要,而且複雜的法律問題,我們應該細心考慮再就如何應對作決定。」有分析指,若啟動「脫歐」需要先呈交國會,起碼要數個月時間審議,將趕不及明年三月的期限。不過政府亦有可能只要求國會就是否授權啟動「脫歐」作表決,避免「脫歐」成為複雜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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