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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香港輕新聞】大律師公會再就修訂《逃犯條例》草案發聲明,指修例的實際作用,是取消目前不容許單次移交逃犯至內地的限制,行政長官將成為決定是否移交逃犯的唯一決策者。
大律師公會聲明指,特區政府多次提到現行法例有漏洞的講法是誤導,認為現有安排是立法機關在1997年時考慮到與內地有不同的司法系統,以及內地在保障人權方面的記錄,而作出的慎重決定,特區政府未有解釋目前內地有甚麼有變化以至可以修例,又認為新安排有很多不確定性,即使刪除了9項經濟犯罪,仍然無法解決根本問題,對在港人的保障亦很少。
聲明說,政府聲稱修例是要處理港人在台灣涉嫌謀殺後潛逃返港的案件,但台灣當局表明不接受港府以「一個中國」前提與台灣交涉,既然如此,港府就不應該急於提出這項有爭議的建議,影響香港的國際聲譽。公會認為,既然政府不能保證修例可達致有利解決方案,根本沒有理由倉卒提出這些具爭議及令人憂慮的建議,應廣泛諮詢公眾。
保安局長李家超回應說,政府在立法建議文件經已清楚講出,現時沒有法例容許特區政府處理台灣殺人案,而現時的個案移交方法,根據現有《逃犯條例》,是無法操作,如果現實無法處理這兩個問題,的確是漏洞。李家超又指,有人將立法建議講成專門為內地設計,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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