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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今日(22日)去信4個傳媒工會,包括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通知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為持有以下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郭嘉銓在信中表示,經修訂後會有更明確及清晰定義,並提及警隊傳媒聯絡隊自今年5月已擴大編制至超過300人。
目前在《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定義包括持有下列證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換言之,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
至於警方提及的GNMIS是由政府新聞處管理,主要向傳媒提供政府新聞稿、圖片及短片的網上平台,用戶須是定期採訪及向公眾報道原創新聞為主的大眾新聞傳媒機構,並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
在2017年9月,政府新聞處宣布容許合資格的純網上運作媒體進場採訪政府記者會和傳媒活動,並申請成為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用戶,但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另外,若這些傳媒代表在政府活動場地進行非採訪活動、作出不當行為,例如使用粗言穢語、擾亂活動秩序或示威,政府或會暫停或撤銷該傳媒機構的採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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