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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輕新聞編輯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今早(15日)向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發公開信,要求警方暫停批出經評估後、可能會導致騷亂、影響「公共安寧、公共秩序」集會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
其後,立法會建制派議員就召開記者會回應,當中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亦認為,警方在審批遊行集會「不反對通知書」時,應更認真地分析遊行示威後會否有可能演變成衝突。他強調,如果警方發現不能控制場面,要更審慎地批出「不反對通知書」。
蔣麗芸16日出席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時,被問及有關意見是否代表民建聯發表,她回應僅屬個人意見,並非民建聯立場。
她透露,曾用兩日時間在民建聯群組提出有關建議,但最終並無黨友要求聯名,亦未收到指令不能發表公開信。
根據《基本法》,市民擁有和平集會和公眾遊行的自由和權利。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列明,任何人士擬舉行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或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必須於集會或遊行日期最少7天前以書面方式知會警務處處長;有關人士需填寫通知書,列明集會或遊行的詳情,亦須遵守隨通知書的指引,以確保秩序良好和公眾安全,同時讓警方決定是否有需要就該次遊行集會訂立條件。
「不反對通知書」批出與否屬於警務處處長的權力,處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理由,對集會或遊行施加條件。不過,以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專業、商業性質的聚集、為殯殮而舉行的聚集及為公共機構而舉行的集會則不包括在內。
根據警方的《舉行公眾集會/遊行意向通知書》文件指出,就公眾集會而言,除非警務處處長通知主辦者予以禁止,否則可於通知後如期舉行;至於遊行,主辦者須在收到警務處處長所發的不反對舉行遊行通知書後方可舉行。
另外,據《公安條例》第9條規定,警務處處長有權禁止主辦者繼續遊行。條例列明,如警務處處長「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撤回舉行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
警方可以書面方式,按警務處處長認為合適的方式發布,或將禁止集會通知張貼於警務處處長認為合適的地點,而該通知須列明處長的理由。
翻查資料,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於2014年5月22日在立法會答問會時表示,政府不會向任何癱瘓金融中心的人,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有立法會議員事後質疑梁振英做法不當,干預警隊獨立行事,損害警隊政治中立,對警方及上訴委員會造成壓力;政府其後澄清「行政長官沒有,亦不會干預警務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處理公眾遊行集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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