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評】黃冠麟:台灣重立鞭刑是法治進步還是倒退?

2026-08-19 17:29:32
黃冠麟

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學研社成員。

58a2dbb40939c44da16b4db8e9a038134628e6e1新加坡當局早年向公眾示範執行鞭刑的操作流程。(網終圖片)

日前,台灣地區立法機構以五十二票贊成、五十一票反對,一票之差通過了「鞭刑入法」公投提案。根據提案,未來性侵害、凌虐幼童、高額詐欺及複合形態加重詐欺等重大犯罪,均可能面臨由法院宣告執行的「司法鞭刑」。消息一出,人權團體即刻發布聯合聲明痛批「遺反憲制性規定」;韓國網友卻一面倒狂讚,高呼「快引進」。同一件事,兩種反應,落差之大,令人咋舌。

提案人、國民黨民意代表洪孟楷說:「談人權,不能只看見犯罪者」,被虐待的孩子、遭受性侵的被害人,以及被詐騙到傾家蕩產的家庭,才應該優先擁有免於恐懼、免受侵害,以及要求國家有效保護的權利。但一個制度的正當性,從來不是靠一句口號就能建立的。

新加坡的鞭刑限制嚴格

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制度,承襲自英殖民時期的法律遺留物,獨立後未被廢除,反而融入現代刑法體系。但其運作並非「犯了罪就打」,而是有一套極其嚴格的規範。

第一,適用對象極度受限。鞭刑只適用於50歲以下、身體健康的男性罪犯,女性完全豁免。未滿16歲的男性雖可被判鞭刑,但最高只有10下,且使用較輕的鞭子。換句話說,在一個男女各半的社會中,這套刑罰從一開始就只針對其中一半人口——而且是其中特定年齡層的一半人口。

第二,執行程序極度謹慎。鞭刑必須在醫護人員在場、確認受刑人身體狀況適宜的情況下才能執行。藤鞭長約1.5公尺、直徑不超過1.27公分,行刑前會先浸水。單次庭審最高量刑24鞭,且必須一次性執行。若受刑人在過程中身體無法承受,程序必須停止。相關判決要等上訴程序結束後才執行。

第三,適用罪行的範圍也在不斷調整。新加坡約有65種犯罪會面臨強制性鞭刑,近年更因應詐騙案猖獗,修法將詐騙犯、車手、招募者及協助者納入鞭刑範圍,主犯面臨6至24鞭。但與此同時,修法也將海盜、企圖搶劫、攜帶非法武器等罪行的強制性鞭刑改為「酌情」適用——即部分罪行的鞭刑正在收緊,而非擴張。

在西方國家,也不乏有支持鞭刑的聲音。

被忽略的事實:新加坡正在減少使用鞭刑

支持者把新加坡描繪成「鞭刑治國」的典範,但這忽略了新加坡內部的真實變化。數據顯示,從2007年至今,新加坡的鞭刑判決下降了80%,從每年六千多宗下降到一千多宗,執行率也從95%下降到80%左右。有評論指出,鞭刑是一種「前現代」的刑罰。在21世紀,預防犯罪依賴的是數位監控和精準執法,鞭刑的治理效率正在下降。

更關鍵的是,新加坡社會內部對鞭刑的批判聲音,已不僅限於「預防犯罪有沒有效」。當「新加坡」這個國家品牌與「鞭刑」掛鉤,會造成外交和形象成本,不利於吸收全球資本,有損新加坡作為全球金融中心和高端外資樞紐的政策目標。換句話說,連新加坡都在權衡「鞭刑」的國家品牌成本。

國際人權組織如「人權觀察」多次嚴厲批評新加坡鞭刑,認為在國際法下已構成「酷刑」。一鞭即可能造成皮開肉綻,傷口需數週甚至數月才能痊癒,可能留下永久性疤痕。接受鞭刑的經驗令人深感羞辱與屈辱,可能導致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憂鬱、焦慮等長期心理影響。

螢幕截圖 2026 08 19 下午5.50.172024年,新加坡發生一宗日本遊客強姦當地20歲女學生的案件,犯人最終獲刑17年半及20下鞭刑,事件引發國際關注,日本女性網民也支持新加坡的做法。(報道擷圖)

治亂世用重典 vs 法治不能走回頭路

在政治話語權的爭奪中,洪孟楷直斥民進黨民意代表「面對詐騙、性侵、虐童等重大犯罪,還要讓民眾承受多久?」這種「你反對鞭刑,就是縱容犯罪」的論述,在選舉動員中極具殺傷力。

支持鞭刑的民意並非無根之木。近年台灣地區重大刑案、詐騙案頻傳,社會對治安的不滿與日俱增。有民調顯示超過八成民眾支持對重大犯罪引進鞭刑,落差比例驚人。支持者的核心邏輯很簡單:現行刑罰不夠痛,犯罪者不怕,所以要加碼。有人認為這是民粹或情緒宣洩,但當中亦存在理性人對司法量刑與執行未符公眾期待的焦慮。

新加坡可以,是因為它有相應的制度配套、社會共識和歷史脈絡。台灣有嗎?它不是一個可以簡單「複製貼上」的模組。台灣若貿然引進,卻缺乏相應的配套——誰來執行?誰來監督?誰來確保不違反憲法對人性尊嚴的保障?這些問題,遠比「打幾下」複雜得多。

重點在於,刑罰的嚴厲程度與犯罪率之間,從來不是簡單的線性關係。

反對者的理由同樣有力。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等民間團體提出了五大反對理由。

第一,違反憲制性規定;第二,違反國際人權義務;第三,缺乏嚇阻實證;第四,阻礙國際引渡;第五,強迫醫療專業背離倫理。

反對者的理由,每一條都指向同一個結論:鞭刑不是法治的升級,而是法治的倒退。

這個題目是否適合「少數服從多數」?

人權保障是否應該被多數決所推翻?人權團體的立場很清晰:就算公投是民主的核心制度,也不能拿「少數服從多數」當藉口,來為國際法上早就禁止的刑罰背書。人權保障具有制衡多數的憲政功能。換句話說,有些底線是連「大多數人同意」也不能跨越的。

支持者最強的論點是民意支持、民主決定。但這裡有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正是法治與民粹的分水嶺。法治的意義,在於保護少數、限制權力、堅守程序正義。民粹的危險,在於將「多數人的意志」等同於「正義」本身。

台灣地區現行刑罰體系包含自由刑與死刑,但身體刑(俗稱「肉刑」)早在清末即已廢除,民國以後更從未存在於正式法律體系之中。將肉刑訴諸多數決,極易引發國際社會對台灣地區人權倒退的質疑,甚至重創多年來建立的進步法治形象。

鞭刑在台灣已經消失超過一百年。這一百年,是人類文明從「以暴制暴」走向「法治文明」的一百年。現在要把它重新請回來,不是不可以,但必須有足夠強大的理由,而不是「因為很多人支持」。

治安焦慮是真,但鞭刑不是解答的良方

韓國對於台灣地區討論鞭刑的支持,主因也是韓國內部對於治安與執法的焦慮。韓國法制研究院的調查顯示,80%至90%的國民認為國家對犯罪的懲罰過輕。這種感受極具普遍性,無論性別、年齡或地區。對於兒童性犯罪等特定罪行,要求嚴懲的民意甚至超過90%,顯示公眾對這類犯罪的情緒已達沸點。公眾對司法系統的不滿也是系統性的。當地法律界觀察也指出,每當出現關於鞭刑的報導,支持引進的留言便會湧現,這反映了對現行司法「無力感」的極大反彈。

台灣社會對治安的焦慮是真實的,對詐騙、性侵、虐童等犯罪的憤怒也是真實的。這些憤怒不能被忽視,也不應被簡化為「不支持鞭刑就是不重視治安」。

但真正的問題是,重立鞭刑能解決什麼問題?詐騙集團會因為重立鞭刑而瓦解嗎?能讓性侵犯者改過自新嗎?讓虐童、虐畜者學會尊重生命嗎?還是它只是讓憤怒的民眾感覺「有人被懲罰了」,從而獲得一種情緒上的慰藉?

當一個地區回應民眾對治安的焦慮,不是以教育為先導,反而靠向自承世亂需立重典,這種思路本身就已經落後於普世價值。法治的進步,從來不是靠加碼刑罰,而是靠讓每一個人都相信:犯罪一定會被偵破、一定會被起訴、一定會受到公正的審判。

重立鞭刑的討論持續中。但筆者認為,真正需要檢討的,是台灣民眾仍然未獲良好的司法教育,對社會刑事政策不信任、不認可當地司法效率與社會安全網。人們對鞭刑的狂熱,本質上是對當前司法系統的「效率崇拜」與深度失望。這面鏡子照出的,是台灣社會在現代化進程中,一個需要正視的深層傷口。

筆者遺憾說一句,這些根本問題沒有解決,就算把《大清律例》全部搬回來,治安也不會變好,我們仍然會在網絡社群普遍見到「恐龍法官」、「新北又+1」的司法與治安鬧劇。

 

本文作者:黃冠麟,學研社成員,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本文僅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社立場。

發佈於 博評
By 2026-08-19

手機分享本文: